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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16〕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民生建设重要内容,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镇、村属地职责,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职责,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到2017年,建成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于一体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成长环境进一步改善,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监测评估体系。

  1.建立监测报告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变化情况,每季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进行更新。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2.建立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至少进行2次分类评估,形成详实的评估报告,重点对象随时评估。要区分不同情况,对留守儿童实行分类帮扶,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二)建立健全监护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级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2.落实属地保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并抓好落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学校教师等“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法治宣传和监护指导,每月至少与农村留守儿童联系1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家访,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教育等情况并协调解决问题,发现重要线索和隐患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督促监督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监督和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抚养义务。

  3.加强教育保护。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到2017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专门培训的兼职教师;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意识和掌握必要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加强教职工专题培训,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对其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化解逃学、旷课、辍学失学、监护缺失等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镇中心幼儿园布局,满足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

  4.加强救助保护。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要实施临时救助。对监护权被撤销没有新监护人的,要及时纳入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集中供养。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有机衔接,落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计生帮扶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5.加强司法保护。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公安机关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制度,指导、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加强社会帮扶。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提供关爱服务,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残联要组织做好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动员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工作。发挥社会力量关爱帮扶作用,构建政府部门负总责,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干预支持服务的新模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学校做好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开展各类关爱帮扶活动。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

    (三)建立健全源头预防体系。

  1.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村旅游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组织召开就业招聘会,发动本地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为主和相对就近的原则,接受入学(入园)申请,简化入学(入园)手续,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制定完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房屋租赁政策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3.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精准扶贫紧密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落实帮扶责任人,扶持引导其参与扶贫产业项目建设、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帮助其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为彻底解决阶段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妇联、综治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法制办、残联、关工委负责人参加,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严格措施落实,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快市县两级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心、农村寄宿制学校和镇(街道)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站建设,开通市县两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打造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财政部门要结合福彩公益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志愿者等积极参与,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力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跟踪问效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宣传普及家庭育儿知识,引导父母树立正确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教育子女的能力和质量。大力挖掘和宣传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浓厚氛围。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612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