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16〕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范围。纳入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再重新认定;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鲁教职发〔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试点的人员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所在学校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负责提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许可证书、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教师身份证以及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教师参保花名册等,向学校登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所在学校负责提供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编制外教师参保花名册、教师身份证等,向学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三、养老金计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退休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办学校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到市域外流动就业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组织实施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和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确认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教师资格的确认工作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