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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7〕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民族宗教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设立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中共威海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下放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
2.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宣传教育,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3.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4.负责相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宗教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四)负责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负责相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为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引智)促进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与其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办、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
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对有关民族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指导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清真食品管理;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为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引智)促进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宗教科。
负责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宗教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和监督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组织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为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引智)促进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民族宗教团体管理。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管理。
(二)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
级行政复议案件。市民族宗教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