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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18E/2017-04178 发布单位: 人社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7-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解读:威海市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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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印发《威海市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资格认证机制。重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需要进行资格认证的群体: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企业离休人员;
    (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五)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六)其他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资格认证的方式:

    (一)社区认证。社区服务站根据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所的安排,负责对本社区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
    领取待遇人员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现场认证。因高龄、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经认证机构审查符合入户认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入户认证。
    (二)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选择认证机构提供的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等自助认证方式办理认证。自助认证应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认证频率。
    (三)协同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认证。
    (四)异地协助认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简称异地认证系统)上传认证结果;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开通异地认证系统的,应使用自助认证方式办理认证,逐步取消通过邮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办理认证的方式。
    在我市居住的异地领取待遇人员,由居住地认证机构按照参保地认证要求办理认证。
    (五)境外认证。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等认证材料应及时邮寄回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期为6个月。
    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回国期间,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可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六)其他认证。上述认证方法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认证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三、未及时认证被暂停待遇怎么办:

    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公示有异议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暂停其长期待遇。被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到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办认证手续的次月恢复并按规定补发其长期待遇。
    对暂停发放长期待遇超过6个月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查明其真实情况,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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