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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42Y/2021-07676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容分类: 法制审核目录和要素清单 成文日期: 2021-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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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威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防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罚款的;

(五)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处理和决定;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规科。

 

第五条 法规科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规科将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七条 承办科室或单位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规科可以要求承办科室或单位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规科定期将重大执法决定审核事项向主任办公会进行汇报。

承办科室或单位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