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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全部补发到位

2016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上调。凡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全部上调,目前,1-9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2016年养老金调整政策公布后,部分市民对挂钩调整的具体方式以及人均6.5%的增长率存在疑问,昨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据了解,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来说,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照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第二部分,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缴费年限确定不同的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者,月增加额为25元;缴费年限为16年-20年者,月增加额为41元;21年-25年者,月增加额为52元;26年-30年者,月增加额为63元;31年-35年者,月增加额为74元;36年-40年者,月增加额为85元;41年-45年者,月增加额为96元;46年及以上者,月增加额为107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我省今年沿用了去年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分别确定增加额,档次设定上继续采取“15年及以下设一档,15年以上每5年设一档”的办法。但另据了解,今后将体现缴费年限的细致差别,尽快实现“一年一挂钩”,更好促进参保缴费。

那么,每一档次具体的调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省里规定,在调整标准上,每一档次的增加额是按本档次中的最高年限确定的,比如缴费15年及以下的,均按15年调整增加额,缴费16年-20年的,均按20年调整增加额。其中,对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月增加额为25元,即:每满1年增加约1.7元;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今年进一步增加了激励性,即:每满1年增加约2.1元。今年在总调整水平有所降低的情况下,这部分的调整标准还略有提高,主要目的是鼓励参保人员长缴费,控制“缴满15年就不再缴费”的问题,逐步形成“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

另外,还有一部分退休人员提出疑问:据说这次调整总体水平为6.5%,“6.5%”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何我的养老金增长不到6.5%?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要求,全国总体调整水平按6.5%左右确定。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16年我省按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安排;同时结合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最终合理确定了具体调整比例。这里所说的具体调整比例,指的是全省所有退休人员的人均水平;具体到个人,还要与本人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或职务职称等因素挂钩确定。因此,退休人员最终拿到手的养老金,并不是每个人都增加了6.5%,而是有的人高于6.5%,有人低于6.5%。另外,还有人将6.5%与挂钩调整中的1.8%混淆,在此要提醒大家,“6.5%”应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以及适当倾斜三部分相加所占的比例,而不是单纯指某一部分的增加,希望退休人员不要混淆。

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筹资标准是怎样的?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一般居民个人缴费设2个档次,参保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任选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6年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290元。未成年居民及高校学生统一按照规定标准缴费,每人120元,享受按二档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参保且其父母任何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未成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420元。政府补助资金按户籍由各区市财政承担,市级以上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外市户籍参保居民中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的政府补助资金按托幼机构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其他外市户籍参保居民的政府补助资金由个人承担。

此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鼓励村(居)委会对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如何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负责代收;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到就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参保居民可就近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通过经办机构提供的自助设备、金融机构代收等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什么时候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由个人承担。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同时补齐自当年9月1日起剩余月份的保费。其他参保居民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的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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