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16-04117 发布单位: 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6-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1:30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现就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

为切实提升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我们立足实际,统筹整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已有政策,着眼于提标扩面,研究制定了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落实省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要求。2016年,省科学发展观考核要求,认真落实残疾人兜底保障政策,按要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是扩大困难残疾人保障范围。在生活补贴方面,保障对象计划由困难重度残疾人扩大至困难残疾人,保障对象增加2912人。在护理补贴方面,保障对象由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扩大到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所有残疾人,保障对象增加6083人。三是提高困难残疾人保障标准。在生活补贴方面,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5—2017 年)的通知》(威政办字[2015]23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较省政府最低标准80元高出20元。在护理补贴方面,计划按照省政府要求,将护理补贴标准由60元提高至80元。

二、相关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5—2017 年)的通知》(威政办字〔2015〕23 号)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是明确发放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威海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威海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

二是明确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2017年起,全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补助省管县荣成市30%,补助其他区市20%。市财政补助文登区、乳山市、临港区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20%,补助各区(市,不含省管县荣成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的20%。

三是做好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对本《意见》出台前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其中一项补贴的对象,由各区市残联负责将申请表、残疾人证、低保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等,报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此项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审定期间不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审定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