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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6〕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市县两级政府要保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性质和独立性,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情况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制度建设,从源头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按照上级部署,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量,逐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

(三)健全镇(街道)行政执法体系。充分利用现有镇(街道)司法所资源,为规范和加强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通过推进综合执法、实施委托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手段,着力解决基层政府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依法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1.实行“清单事项”动态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落实责任;对照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确需调整的“两清单一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2.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3.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影响居民生活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创新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大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执法缺位、失位等行为;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常态化执法机制,杜绝运动式执法;认真落实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做好群众请求、咨询、投诉等事项的办理、移交和答复工作;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和执法礼仪建设,健全完善执法文明用语,明确禁忌言行和行为标准,设定对应责任,提高执法的文明程度。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1.完善执法告知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的内容、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救济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

  2.规范调查取证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调查取证要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3.健全办理审核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要经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不得签批。

  4.依法履行听证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听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听证主持工作。

  5.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按照省行政执法文书范本,规范制作、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要全面、准确填写有关内容,载明适用法律依据的全称和引用的具体条文。行政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6.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实现案件移送、受理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1.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生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按照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时更新执法操作指南,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公开、透明。

  2.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将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执法事项纳入网上平台运行,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全程性管理。建立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探索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数据联动机制。

  (四)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1.推行行政指导。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劝诫为主,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增强保护合法、服务守法、制裁违法的意识,通过建议、提示、解释、告诫或制发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执法效果,不断改进执法方式。

  2.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着力围绕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满意程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沟通机制,减少、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和冲突。

  3.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等多个环节进行纸质和音视频记载。以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事项,声音资料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建立健全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完善执法台账和案卷的制作、归档、保存和查阅程序,确保有据可查。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对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定期审核确认,并根据法定依据的变化进行调整,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经审查确认或取消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审核和公告工作。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1.统一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要使用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加强培训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3.建立清退机制。按照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确认、每四年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更新测试的年审方式,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4.完善保障机制。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保障机制,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年龄和性别结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占比,清理占用行政执法编制从事非执法工作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性质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长期在基层和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三)严格行政执法委托资格管理。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主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主体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主体。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主体之间要签订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书面委托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后,由委托机关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委托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受委托主体行使受委托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创新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77),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加快构建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二)明确监督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形式,拓展行政执法监督深度。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好现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作用,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规范监督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通过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通过下达依法行政预警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决定书等形式督促整改。

  (四)强化责任追究。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有效举措,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卷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发挥复议应诉的监督功能。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指派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切实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执法保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装备,推进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市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推动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