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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16-06-13
    • 公开发布日期:2016-06-13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6〕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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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中美海洋垃圾防治

    “姐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6〕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中美海洋垃圾防治“姐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威海市中美海洋垃圾防治“姐妹城市”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习近平主席访美成果,推进威海—纽约海洋垃圾防治“姐妹城市”合作进程,进一步完善海洋垃圾防治工作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国家海洋局中美海洋垃圾防治“姐妹城市”工作方案》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美海洋垃圾防治“姐妹城市”合作为契机,以防治海洋垃圾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线,以海洋垃圾防治制度体系和能力建设为重点,以重大工程和项目为抓手,强化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融的理念,学习借鉴国内外海洋垃圾防治先进理念和经验,建立海洋垃圾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蓝色经济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海陆统筹。围绕落实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战略,推动海洋垃圾防治海陆整体规划、一体布局,做到海陆高效联动、相互促进,形成同防同治良好格局。

    2.防治结合。综合运用管理、技术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力量作用,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全海洋垃圾防治长效机制,实现海洋垃圾全面治理。

    3.创新引领。树立循环经济理念,推进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措施、技术装备等全面创新,推动海洋垃圾高效回收利用,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4.开放合作。与纽约、厦门等国内外先进城市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搭建海洋垃圾防治合作联动平台,交流分享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实现多边借鉴和共同进步。

    5.绿色发展。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限制开发活动,严守生态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向绿色生态化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海洋垃圾防治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海洋垃圾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实现 “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海洋垃圾总量大幅减少。海洋垃圾源头得到有效管控,海面垃圾、岸滩垃圾得到及时清理,重要区域海底垃圾分布情况基本摸清,并建立有效治理方案。

    ——海洋垃圾防治机制基本形成。海洋垃圾防治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海陆统筹、部门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开展海洋垃圾防治提供坚实保障。

    ——海洋垃圾防治基础保障能力切实增强。海洋垃圾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近岸海面垃圾、岸滩垃圾实现实时监测;立体化、专业化、即时化海洋垃圾清理机制基本建立,海洋垃圾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海洋垃圾防治意识明显提升。海洋垃圾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理念深入人心,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持续壮大,形成全社会保护海洋环境、自觉减少垃圾排放的良好氛围。

    (四)进度安排。

    1.宣传发动(2016年)。成立组织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垃圾治理宣传教育活动,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海洋垃圾治理。开展重点海域海洋垃圾监测与调查,基本摸清海洋垃圾分布规律。组织威海—纽约城市间政府对话、互访和交流,确定一批合作项目。

    2.全面实施(2017年至2019年)。组织实施垃圾治理重点工程,海面垃圾、岸滩垃圾清理和打捞常态化,探索性打捞海底垃圾。开展河道、岸滩治理和恢复工程。按计划实施中美合作项目,开展互访交流。

    3.成果收获(2020年)。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中美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垃圾防治、资源化利用常态化,充分展示我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垃圾治理的经验和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海洋垃圾源头治理。

    1.工业和建筑垃圾治理。

    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与设备、加强生产流程管理、使用清洁能源、循环利用原材料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严格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集中处理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

    鼓励使用可循环、绿色建筑材料,支持建设施工单位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全过程的监管,严惩违法处置行为,严防建筑垃圾入海。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动畜禽养殖场(户)规范化建设。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新建畜禽养殖场审批管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批准。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对严重污染入海河流或海岸带环境的,实行限期搬迁。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推动畜禽养殖场(户)采取雨污分流、发酵还田、干湿分流、污水处理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零排放”。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加大秸秆直接还田、燃料化、沼气化力度。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组织实施地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扩大地膜回收面积。加大可重复使用新型反光布的研发、生产、推广力度,逐步取代一次性果园反光膜,杜绝反光膜废弃物进入海洋。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环保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渔业生产垃圾治理。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合理控制近岸养殖规模。加强废弃养殖器材管理,严禁向海洋随意抛弃浮漂、筏架、网箱等养殖设施。强化捕捞作业管理,建立废弃渔具管理制度,对废旧渔船、渔具实行定点回收和集中处置,鼓励实施养殖、捕捞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引导渔业加工企业进驻现代渔业园区,建立废弃物集中处置机制,促进资源化利用。中心城区逐步限制养殖产品上岸,鼓励大型渔业企业建设综合性养殖加工船,在海上完成渔业产品加工和废弃物处置,降低加工废弃物上岸处置成本。合理规划沿海贝壳垃圾堆放场,督导企业及时将贝壳垃圾运到规定地点进行集中处置,禁止堆放在沙滩等岸线附近。

    深化养殖场、育苗场、渔港码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海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根据环境卫生状况评定等级,评级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在涉海涉渔项目审批方面予以限制。重点实施威海中心渔港、石岛中心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渔船生产生活垃圾接收处置能力,并对垃圾处理状况进行在线实时监管。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4.商业船舶、港口垃圾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督促落实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建立垃圾记录簿和垃圾公告牌等垃圾处置制度,强化对船舶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船舶在威海海域的垃圾排放管理,加大对违法船舶的处理力度。加强船港、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和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对规模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实施搬迁、改造和拆除。

    牵头单位:威海海事局、市港航局。

    5.生活垃圾管控。

    倡导绿色生活理念,降低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木制品等的使用量和更新频率,减少日常生活垃圾排放,严禁随意扔弃垃圾等行为。探索运用经济杠杆,鼓励和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资源化处理。进一步强化城区环境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优化垃圾收集点布设。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垃圾处理机制,全面实施“户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原则上每个镇至少建成投用1处垃圾转运站,人口规模和面积较大的镇应建成投用2处以上;在满足垃圾清运要求的前提下,相邻镇可共建共享垃圾处理设施。按照使用人口、垃圾产量和清运频率等因素,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鼓励使用标准垃圾桶,原则上每10至15户配备1个收集容器。

    加大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力度,配齐收运车辆,优先选用自动化密闭收集车,对收集点生活垃圾实施统一集中密闭收集、运输。大力发展分类垃圾专业化收集运输队伍,确保收集点生活垃圾全部运往垃圾处理厂。推动垃圾处理加快由填埋向焚烧完全转变,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加强海洋垃圾清理。

    1.岸滩垃圾清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岸线管护队伍,购置沙滩清理机等专业化清理装备,提高清理能力和效率,并安排专人负责巡查、督导垃圾处置情况,重要岸段应做到随有随清,一般岸段2日一清。沿海公园、海水浴场、景区、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及沿海生产企业负责清理“门前三包”范围内岸滩垃圾,其他岸滩垃圾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清理。清理的岸滩垃圾应及时送至收集点,按规定分类投放,由环卫部门统一转运处置,禁止转移至其他地点继续堆积。鼓励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众参与岸滩垃圾清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港航局、刘公岛管委,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2.海面垃圾清理。

    海面垃圾清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由垃圾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港口港池管理人、沿海公园和景区管理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海面垃圾的及时打捞、清理和转运工作;其他区域的海面垃圾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负责清理。探索政府购买海面垃圾清理服务,引进或培育具有专业打捞技术、船舶和人员的企业参与垃圾清理工作。对浒苔等季节性、大面积的海面垃圾,开展专项清理行动。打捞的海面垃圾应由环卫部门实行集中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局、港航局、刘公岛管委,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3.探索建立海底垃圾清理机制。

    对威海湾、石岛湾、桑沟湾、乳山湾、荣成湾等重点海湾开展海底垃圾专项调查,摸清垃圾种类和来源,评估海底垃圾危害。对海底垃圾严重威胁海洋环境和通航安全的区域,实施专项清理行动,制定整治方案,集中组织大型船舶、器械进行清理,并组织开展环境整治修复工程。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威海海事局、港航局,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三)提升海洋垃圾处置能力。

    1.强化垃圾分类。

    建立海洋垃圾分类处置制度,对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在收集、储存、转运、处理等环节采取不同措施,最大程度在垃圾处置的第一环节实现资源再利用,降低后续处置成本。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2.无害化处理。

    将海洋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置体系。不可回收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填埋、焚烧。有害垃圾移至专业的有害垃圾贮存库,进行二次分拣,分别贮存,并及时移交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进行填埋、焚烧。加强垃圾处置能力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建垃圾焚烧站1座,进一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效率。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3.资源化利用。

    发展垃圾回收利用产业,加强设备引进,强化技术支撑,提高对废弃塑料、玻璃、聚苯乙烯塑料泡沫、木制品等主要海洋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积极探索贝壳资源化利用途径,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运用创意思维,制作贝壳工艺品;支持科研机构加强贝壳用于饲料添加剂、建筑材料、人工鱼礁礁体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对难以开发利用的贝壳,集中运至倾废区处置。

    对废弃渔船实行无害化处理,建设人工鱼礁。对废旧网具等捕捞、养殖器材,以村、养殖企业为单位,实行定点分类、集中回收处置。鼓励浒苔资源化利用,开发肥料、饲料、食品等产品,打捞浒苔利用率提高到80%。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三、建立海洋垃圾防治长效机制

    (一)促进沿海产业结构优化。

    严格执行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关停并转不符合环保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淘汰小规模电镀、水产养殖加工企业,压缩渔港数量,削减过剩的修造船产能。建立海岸带环境准入制度,从严审批污染物排放项目,禁止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进驻海岸带。发挥区位优势和集合效益,引导企业进驻园区发展。积极培育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壮大海洋生物制品、海洋医药、海洋新能源等新兴产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完善海洋垃圾监测体系。

    研究制定海洋垃圾监测技术标准,完善海洋垃圾监视监测设施设备,配备船艇、无人机和潜水、监控、采录等设备,引进和培养海洋垃圾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海洋垃圾监测能力。

    开展海洋垃圾基础调查与评估,结合全市入海排污口普查,对主要入海河流、沿海企业、防护林等区域垃圾进行普查,摸清垃圾种类、来源、主要威胁,全面掌握海洋垃圾基本情况,为海洋垃圾清理提供支撑。

    加强海洋垃圾日常监测,利用卫星、无人机遥感影像处理系统,通过海底海面采样、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海面垃圾、岸滩垃圾实时监测,并对重点海湾海底垃圾进行分析评价。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威海海事局,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三)加强执法巡查。

    加强海陆执法联动,组织林业、海事、海洋与渔业、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开展海洋垃圾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查处违规倾倒、堆积垃圾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制止海洋垃圾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威海海事局、林业局,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四)开展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1.入海河流环境治理。

    实施独流入海中小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通过清淤疏挖、加固堤防、生态护坡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水质。加强河流、中心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治,推行分段属地管理,制定环境监管措施,强化日常保洁,及时清理垃圾;严禁向河流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减少垃圾入河。加强河流入海口垃圾防治,设置隔离网,配备打捞车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垃圾打捞、转运和集中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水务集团。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海洋环境整治修复。

    开展海域、海岛、海岸线、湿地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工程,恢复遭到破坏的沿海生态环境,减少潜在海洋垃圾。对重点海湾实施水质恢复和海底垃圾清理,提高海湾环境承载能力。对基岩和砂质岸线实施环境整治,拆除违章建筑,建设生态护岸,进行人工补沙,恢复自然岸线。对已开发利用海岛实施环保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对滨海湿地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种植海蓬子、芦苇、柽柳等植物,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3.沿海防护林建设。

    加强沿海荒滩、丘陵绿化,完善沿海防护林体系,构建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控垃圾入海的绿色森林屏障。开展沿海防护林环境卫生整治,清理防护林内各类废弃物。提高防护林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保持沿海防护林干净整洁。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沿海区市政府(管委)。

    (五)扩大海洋垃圾防治社会参与。

    1.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海洋垃圾防治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海洋垃圾的危害性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形成热爱海洋、保护环境的社会共识。发挥威海电视台“海洋频道”作用,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合作,推出一批保护海洋、防治垃圾宣传教育片。加强绿色生活理念教育,积极开展防治海洋垃圾进家庭、进社区、进校园、进课堂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壮大志愿者队伍。

    组建以山东大学(威海)、哈工大(威海)等高校学生为骨干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并逐步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制定鼓励志愿者参与环保活动的激励措施,加强海洋环保知识和垃圾防治业务培训,提高志愿者队伍的知识素养和业务能力。支持志愿者队伍参与海洋环保领域政策制定、国际交流、技术装备创新,鼓励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或组织海洋垃圾治理活动。

    牵头单位:团市委。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引导全社会参与。

    利用“国际海滩清洁日”、“世界海洋日”、“防灾减灾日”、“世界地球日”等时机,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海洋垃圾治理活动。完善海洋环境和海洋垃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严格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海洋垃圾防治相关信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海洋环境保护和垃圾防治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对关系海洋环境安全和民生安全的重大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置事项,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开展海洋垃圾防治合作

    (一)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成立威海—纽约海洋垃圾防治合作联络小组,加强双方日常沟通与协调。制定威海—纽约海洋垃圾防治合作行动备忘录,明确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成效评价等。举办“威海—纽约市长论坛”、“威海—纽约海洋垃圾防治技术研讨会”,与厦门市轮流承办“中美海洋垃圾合作与交流论坛”,开展年度考察和互访活动,推动政府、企业、学术界等直接对话,共同探讨发展路径。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外侨办。

    (二)建立合作推进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海洋局支持,对威海—纽约海洋垃圾防治合作给予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国内外海洋环保和垃圾防治主题论坛和研讨会,促进海洋垃圾监测技术与方法、海洋垃圾管理经验、法律与政策制定、宣传与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来威推动垃圾防治技术创新,推广普及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与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全球环境基金(GEF)等国际组织的联系沟通,积极参与或发起海洋环境保护和垃圾防治国际合作行动,促进经验交流。推动与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ACON)、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PEMSEA)、欧盟、东盟等区域组织及韩国、日本等国家相关城市的海洋垃圾防治合作,构建海洋垃圾防治国际合作伙伴网络,促进政府部门、科教机构、环保企业、民间团体之间的交流沟通,推动国际城市间海洋垃圾防治合作研究,促进全球海洋垃圾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外侨办。

    (三)建立成果共享机制。

    建立海洋垃圾防治成果定期通报制度,促进海洋垃圾防治新理念、新技术、新措施等的交流分享和合作创新。通过加强与纽约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全面掌握双方最新研究、治理成果,探索两市海洋垃圾处置技术与成果转化合作示范项目。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外侨办。

    五、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

    (一)实施海洋垃圾处置类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生活及工业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浒苔应急处置、海水养殖垃圾处置等5类工程项目,涵盖各种类型海洋垃圾防控、清理和回收利用。

    (二)实施生态环境整治修复类重点工程项目。包括河道整治、沿海防护林建设、生态岛礁修复、蓝色海湾整治、南红北柳、黄金海岸生态修复、渔港园区环境整治等7类工程项目。

    (三)实施海洋垃圾防治能力建设类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宣传教育、法规完善和监测调查等3类工程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长任组长,分管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环保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市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防治海洋垃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协调处理海洋垃圾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家有关任务,推进预防和减少垃圾入海工作,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威海经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海洋垃圾防治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工作。各区市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成立海洋垃圾防治专家工作组,由海洋与渔业、水利、城建、环保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接受中美海洋垃圾防治“姐妹城市”专家工作组的工作指导,为市防治海洋垃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提出国际交流合作建议,为实施威海—纽约海洋垃圾防治合作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外侨办。责任单位:市防治海洋垃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学习借鉴纽约海洋垃圾管理的先进经验,推动海洋垃圾治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结合地方实际,进行海岸带保护、城市风貌保护方面的立法,将海洋垃圾防治纳入海岸带综合管理,实现海洋垃圾由单一防治向综合治理的转变。探索建立地方海洋垃圾监测、评价、收集、处置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环境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等规划,修订完善《威海市沙滩管理办法》,全方位构建海洋垃圾防治规划制度体系。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三)加强科技支撑。

    实施海洋垃圾治理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对海洋垃圾来源、产量、转移路径、存在形态、质量变化、污染状况、政策措施的系统研究。与纽约在滨海河口城市微塑料及其他海洋垃圾风险评估与来源方面开展合作研究,进行分布蓄积现状、影响因素、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分析。

    鼓励开展海洋垃圾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创新,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通过与纽约等城市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或引进环保高效废弃物再利用技术装备,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壮大垃圾回收利用产业,实现环保与产业双赢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

    (四)加强资金支持。

    加大政府投入,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推动实施环境保护和海洋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立地方财政稳定支持机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大力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垃圾处置第三方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环保企业加大资金和技术装备投入,提高海洋污染治理和垃圾处置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国土资源、海洋、科技、环保等部门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修复专项经费投入。争取相关国际组织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外侨办、环保局,各区市政府(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