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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100
  • 成文日期:2016-04-29
  • 公开发布日期:2016-05-05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6〕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6-04-29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1-08-27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的意见

威政发〔2016〕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上市、场外市场挂牌等方式,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到2020年,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二、落实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税费支持政策

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加大直接融资财政支持力度

(一)支持范围。对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的企业,根据直接融资规模和方式不同,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标准。

1.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200万元。其中,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补助前期费用100万元;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补助100万元。

2.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补助4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补助150万元。

4.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补助50万元。

5.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上述补助资金由市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承担50%。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市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再行拨付。

(三)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乳山市在《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年突破乳山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意见》(威发〔2014〕19号)实施期限内执行以上政策。荣成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支持政策。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要设立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各项补助以及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等。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

(二)完善企业资源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筛选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分层有序、梯次递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服务管理。企业因改制、重组、上市、挂牌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申请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威海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威政发〔2010〕39号)同时废止。市政府此前出台的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