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字〔2015〕77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规定,经研究,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为:
一、开采利用地热水,按照开采量每立方米2元缴纳。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按照船票价格每人次1.5元、景点门票收入的1%缴纳。
三、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办公楼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开工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考虑当前经济形势,本项价格调节基金2016年继续暂停征收。
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