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违反燃气法规的行为以及燃气事故隐患进行投诉举报,确保燃气管网和燃气用户的安全,维护港华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对象,是指以书面、电话、发送手机信息或其他形式,向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举报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燃气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的行为,并经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
第三条 燃气违法行为和燃气事故隐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及取土,或其它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3. 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盗用天然气的行为;
4. 私自改动燃气计量表具造成计量不准的行为,或发现死表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5. 燃气设施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6. 冒用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名义推销相关燃气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或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有关确凿凭据(或复印件),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举报案件经查实结案后,根据举报人举报材料的真实程度、配合情况以及索赔的金额、避免的损失大小等确定奖励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采取表扬、通报表彰、向举报人单位发表扬信等方式。
第七条 物质奖励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举报的情况经公司风险管理部查证属实,用户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公司依法追缴该用户违法所得,并提取追缴违法所得20%给予奖励;
(二) 其它举报行为,由风险管理部查实的,根据避免损失的大小,酌情给予50-5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风险管理部查实后填写《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举报奖励申报表》,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奖励的实施,应尊重受奖人的意愿,可以公开颁发,也可以单独直接发给,并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事件只奖励一次。但举报事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经举报并查实,可再次给予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由联名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
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二条 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调阅。对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