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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356/2016-04154 发布单位: 财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6-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解读《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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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加强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增强税收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鲁财税〔2015〕2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放弃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间接、隐性的财政支出,对财政收支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影响重大。2007年开始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了不定期、不定点的税式支出测算管理工作。据统计,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有15个税种涉及税式支出,正在实施的税式支出项目约700项,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国家至今没有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税式支出信息来源不对称、绩效评价不配套、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始终难以有效解决。《办法》的出台对加快改革税式支出管理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税式支出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为配合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目标,将会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功能。《办法》的出台对加强税式支出管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过程

  近几年,围绕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我省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先后对我省2009-2011年度3年的税式支出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测算,基本掌握了税式支出情况及其对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发现了我省税式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并初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为起草《办法》奠定了基础。随后经过多次与基层财税部门及专家学者的座谈讨论,逐步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2013年初,首先选择在淄博、临沂两市进行了税式支出管理试点。2014年,在郭树清省长、孙伟常务副省长的指示下,税式支出管理试点扩大到济南、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滨州等八市。2015年,东营、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六市开始试点,税收支出管理试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当年《改革情况交流》第160期介绍了我省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改革试点的做法。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了《办法》的相关内容。最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发文。

  三、《办法》基本内容

  《办法》共7部分27条,分别明确了税式支出管理工作遵从主体和原则、税式支出形式和类别、税式支出信息范围、税式支出信息报送主体、税式支出信息采集流程和报送期限、督导和考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式支出管理工作遵从主体和原则。在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财政牵头、税务配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税式支出形式和类别。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等;税式支出分为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起征点减免税等。

  (三)税式支出信息范围。税式支出信息主要包括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优惠对象等测算信息。

  (四)税式支出信息报送主体。应当向财税部门报送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指提供无法确定具体享受对象的税式支出普惠政策信息的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掌握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税式支出信息采集流程和报送期限。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由当地国税、地税主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管理;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管理;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管理。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季或年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六)信息应用评价内容。各级财税部门对税式支出效应评价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效能发挥及预期宏观调控目标实现情况;税式支出审核审批情况;税式支出的规模总量、支出分布及资金配置结构等情况;根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求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各级财税部门应定期将税式支出效应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有关税式支出政策的建议。

  (七)督导和考核。一是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和配合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二是各市应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定期督导通报制度,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督查。三是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当与税收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各级财税部门应将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岗定责,加强考核,强化落实,严格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