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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29F/2016-04181 发布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6-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主要负责人带头解读《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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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永迪

  1.《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出台的第一个实体性地方法规,于今年7月21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9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后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条例》制定有何重要意义?

  威海海滨特色鲜明,依山傍海,自然条件优越,拥有千公里海岸线,山、海、湾、滩、岛、泉交相辉映,甲午海战和英租威海卫都在这里留有遗迹,城市风貌独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与风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破坏风貌的行为屡禁不止,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在城市风貌保护活动中探索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总结和推广。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战略的深入推进,也对城市风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的出台,把中央和省关于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法规规定,有利于科学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既符合城市发展规律,也顺应了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对推进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城市风貌保护内容主要有哪些?

  《条例》围绕“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注重保护威海山海城整体格局。在自然风貌方面,重点保护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湿地以及山体、森林、古树名木、植被、河流、湖泊、温泉等;在人文风貌方面,重点保护北洋海军遗留建筑、英租时期的老洋房以及具有胶东渔村特点的海草房和传统村落等。经批准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直接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4.《条例》主要采取了哪些保护城市风貌的措施?

  (1)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通过名录确定保护项目,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避免保护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2)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

  (3)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海防护林、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4)其他保护措施。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管控城市开发建设的边界。结合海岸带自然环境、资源现状和开发情况,划定海岸带范围及自然岸线保护范围。规定了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高度和建筑通透率等刚性约束条款。对具有我市特色的北洋海军遗留建筑、英租时期的老洋房等实施原址保护。

  5.违反本《条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按照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城市风貌保护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措施。对破坏城市风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等措施,其中在人文风貌保护方面,破坏、拆除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建筑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条例》赋予了公民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城市风貌保护相关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风貌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风貌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尚未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但是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风险,可以向各级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