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粮食局、环翠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制订印发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简称“一规定两守则”),切实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简称“两个安全”)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在粮食行业开展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培训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两个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粮食库存总量大、出入库作业频繁、人员结构不合理等矛盾较为突出,亟需解决应知不知、应会不会、应责不责的问题。国家局制定出台的“一规定两守则”,通过对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实践的有效衔接,总结出粮油安全储存和粮库安全生产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规范各层级、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作业与管理行为,提升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一规定两守则”的重点内容,重基层、强基础,层层抓好培训,做到全员覆盖,为强化我市仓储标准化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认真抓好培训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培训效果,寓管理于培训,以培训促管理,根据省局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订了《威海市粮食行业“一规定两守则”培训实施方案》。各区市、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科学安排部署,动员全员参与,迅速掀起学习“一规定两守则”的热潮。培训要力戒形式主义,不留空当、不留死角,坚决不能“走过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丰富培训的方式方法,精选师资人员,以集中脱产培训为主,并注重与岗前交底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同时组织业务尖子领学、指定内容自学、组织交流讨论等;要把培训与日常工作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技能比赛等相结合,从实践的角度检验培训效果,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准确掌握相关知识;要把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同等抓好,做到“新人”合格上岗、“老人”在岗进步,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同步提升。市局将采取抽检、测试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督查,并对各地培训效果作出评估。
三、切实加强培训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培训工作抓紧抓好、落实到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带头学,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直接管;相关科室(部门)要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科学制订和具体实施培训方案;受训单位要积极动员、相关人员认真参与。要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培训全覆盖,保证标准不降、效果不减;要适当提高培训的集中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基层培训形式“不散”、内容“不乱”,能由县级直接培训的就由县级组织分批培训,直接培训有困难的,也可采取逐级培训方式组织。培训作为常态化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争取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或争取其他方式的资金支持,粮食企业要从本单位支出中保障必要的培训经费投入。
四、着力抓好培训成果的应用
各区市、各单位要以培训为契机,对照“一规定两守则”的各项要求,结合省、市关于加强粮油仓储企业“两个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有关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制度,并确保落实到各层级、各环节、各相关岗位和人员,强化制度执行与责任落实。要按照“边培训、边落实”的原则,督促基层粮库从现在开始就要按照“一规定”落实责任,按照“两守则”规范作业与管理,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仓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的标尺作用。通过努力,逐步使“一规定两守则”成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提升全行业“两个安全”水平。各区市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完成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有关情况报市粮食局。
附件:威海市粮食行业“一规定两守则”培训实施方案
威海市粮食局
2016年12月28日
威海市粮食行业“一规定两守则”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的
以国家粮食局出台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库安全储粮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简称“一规定两守则”)为基本教材,在全市粮食行业开展逐级、全员培训,强化“两个安全”责任,促进“两个安全”作业与管理行为规范,推动相关制度标准真正落地,切实守住不发生严重霉粮坏粮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保持全市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培训要求
2017年底完成一轮行业全员培训,使各级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粮油仓储企业管理与作业人员做到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应知应会。
(一)培训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局负责制订全市培训方案,对各区市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参加上级培训,开展市县级师资培训,并适时开展监督抽查;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加上级培训,并组织做好本级培训。
(二)培训对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油仓储企业的所有相关管理与作业人员。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及各地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及具体负责工作人员;二是粮油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等);三是有能力授课的相关专业人员(省粮油仓储专家咨询组成员以及兼具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的部门或企业人员等);四是涉及“两个安全”管理与作业的外包人员。
三、培训方式
(一)集中脱产培训。采用课堂集中授课,由经过分级培训的教员教学。各区市选定熟悉粮油仓储业务、有教学能力的人员参加市局统一集中培训,形成师资力量,然后采取分级方式进行授课。
(二)岗前交底培训。粮油仓储企业除参加集中课堂培训外,还要落实好岗前交底培训制度,即一线人员或外包人员在上岗或作业前,由部门、现场主管或班组长带头,共同学习专业知识、分析潜在风险、明确工作目标、梳理注意事项、检查防范措施,在确认包括人员在内各项条件满足安全需要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三)经常性培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油仓储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经常组织开展不脱产情况下的自主培训,例如远程视频教学、专家现场讲学、业务尖子领学、集中交流讨论等,全方位提高本单位培训的针对性,不断巩固和持续强化对相关管理与作业人员的培训效果。
四、培训时间
本轮集中脱产课堂培训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017年12月,由上至下、逐级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2016年12月底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参加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2017年3月底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师资人员,以及市属粮食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2017年12月底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阶段组织对辖区内粮油仓储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简易仓囤、租仓储粮的管理与作业人员应优先培训。
师资培训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重点突出掌握培训方法,不得少于12个学时。直接培训可按工作性质、掌握要求不同,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分开。现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2个学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6个学时;新入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6个学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4个学时。
五、培训内容
(一)安全储粮
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和科(处)室负责人及具体负责工作人员
(1)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有关安全储粮的内容和要求;
(2)通晓《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执行主体、粮油仓储单位安全储粮责任的规定,以及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了解《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主要内容;
(4)熟悉安全储粮工艺流程和温控储粮、害虫防治、异常粮情、简易仓囤等关键技术,以及安全储粮技术体系基础知识。
2.粮油仓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有关安全储粮的内容和要求;
(2)知晓《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关于粮油仓储单位和内部各层级责任的规定,以及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3)通晓《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4)熟悉安全储粮工艺流程、储粮(油)进出仓作业全流程,掌握粮情监测、温控储粮、害虫防治、异常粮情、简易仓囤等关键技术及操作要点及相关技术知识,以及建立本单位储粮业务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3.粮油仓储企业的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保管员、安全员)
(1)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有关安全储粮的基本要求;
(2)知晓《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关于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保管员的责任规定,以及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3)掌握《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具体内容;
(4)熟悉安全储粮工艺流程、储粮(油)进出仓作业全流程,熟练掌握粮情监测、温控储粮、害虫防治、异常粮情、简易仓囤等技术、操作方法及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解决安全储粮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储粮业务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4.可作为师资授课的相关专业人员
(1)掌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有关安全储粮的内容和要求;
(2)熟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具体内容;
(3)熟悉安全储粮工艺流程、储粮(油)进出仓作业全流程;
(4)熟练掌握粮情监测、温控储粮、害虫防治、异常粮情、简易仓囤等技术、操作方法及较扎实的技术基础知识,具备解决安全储粮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粮库建立储粮业务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5.外包人员
熟悉粮库安全储粮全流程,特别是与作业相关储粮隐患的防范和处置要求,以及所从事业务的守则内容。
(二)安全生产
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及具体负责工作人员
(1)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
(2)掌握《安全生产法》中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3)了解与粮库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
(4)熟悉《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目的及主要内容;
(5)熟悉粮库易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作业环节及原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途径及方式。
2.粮油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保管员、安全员)
(1)了解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通知及会议精神;
(2)熟悉《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与粮库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3)掌握《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编制的目的及内容;
(4)掌握粮库易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作业环节及原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途径及方式。
3.可作为师资授课的相关专业人员
(1)掌握近年来粮库安全生产形势,国家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2)掌握《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内容,与粮库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程及规范;
(3)掌握安全生产理论及技术,粮库易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作业环节及原因,能够提出预防粮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方法和措施。
4.外包人员
熟悉粮库安全生产规定,特别是与作业相关的隐患风险及其防范和处置要求,以及所从事业务的守则内容。
六、培训考核
充分用好国家粮食局即将开发制作的网上题库和省内安全生产专家拟写的书面试题,通过组织开卷或闭卷考试,检验培训效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标准因人员分工不同而不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处室负责人应了解“一规定两守则”基本内容,知晓培训目标、要求及方式,并督促落实;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推动培训目标、要求的落地和培训方式的实现。
企业、粮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熟悉“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推动在本单位的落地实施,完成本单位参训、受训任务。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保管员、安全员)应熟练掌握两个守则相关内容,并用于实践当中,测试正确率不得低于90%;外包人员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业务的守则内容,并用于实践当中,测试正确率不得低于90%。企业、粮库相关工作人员和外包人员如测试不达标,应继续对其进行培训,直至测试达标,方可上岗;反复培训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要求的,应考虑终止其用工关系。师资人员应熟悉守则内容,知晓技术原理,并重在掌握如何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