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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的通知

威政发〔2016〕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6831

 

 

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和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融”,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强化问题导向,加强重点河流、重要水体治理与保护,全面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科学决策、系统施治,加强精细化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大格局,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和绿色竞争力,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市,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市控以上重点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60%;全部消除劣V类水体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建立,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由污染治理向生态修复转变。

  到2030年,市控以上重点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近岸海域符合一类海水水质的比例达到9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Ⅱ类,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现水质检测能力全覆盖,地下水水质全面改善。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严守《威海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风险底线和环境承载上线,形成以环境优先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格局。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严格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空间管控要求。水环境一级管控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水环境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排污口设置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工业项目进园、集约高效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区市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淘汰落后产能。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市,实施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限批”。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金属表面处理、化工、造纸、鱼粉加工、石材加工等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建立并公开取缔清单。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淀粉、鱼粉加工、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等参)

  深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辐射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要全部入网,严禁直排污水;达不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和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必须先经预处理达到入网要求后,再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辐射不到的企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和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并与功能区标准相衔接,实行达标排放。落实省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2016年底前,明确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化改造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动零散工业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实现产业集聚,并促进高污染生产环节向标准工业园集聚,实行水污染物集中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商务局等参)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现状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工业园区,对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进行综合整治,除符合要求的外,要全部搬迁入园,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新建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应进入园区。继续对米山镇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实施严格管控,不断降低防控区重金属产生量。将制革、电镀、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作为主要监管目标,提高准入门槛,防止新增重金属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河流、雨污混流和垃圾沿河堆放等问题为重点,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采取截污并网、雨污分流、湿地建设等措施,科学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消除钦村河、海峰河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市域内黑臭水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参与)

  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将排放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强入网排污企业的废水监管,防范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及运行不稳定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2016年底前,完成高区污水处理厂扩建、经区污水处理厂搬迁扩建、初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南海新区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等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荣成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和乳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城区、六大重点区域内镇产生的污水全部就近纳入城市、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他镇因地制宜,合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现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和农村新型社区改造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完成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新建市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设施,应具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能力。在市区望岛河、城南河、戚家庄河、竹岛河、涝台河、钦村河等6条河流流域内选择管网条件好的污水处理厂先行试点,鼓励通过人工设施和生态措施推进初期雨水处理,然后全面推行,到2020年,6条河流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设施应具备初期雨水处理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实行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和利用,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推进污泥综合利用,到2020年,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100%综合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2个养殖场()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市环保局、畜牧兽医局牵头)通过实施“两分离三配套”、农牧结合综合利用、干粪收集处理和工业治理等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256个畜禽养殖场()的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170个畜禽养殖场()的整治。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严禁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新建养殖场()必须符合规划、环保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并将其作为点源污染加强监管。限制和调整现有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关闭。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60%以上。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活动,2017年底前,依法全部清除养殖网箱。(市环保局、水利局牵头)继续实施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和近海捕捞限额管理制度,持续降低近海捕捞强度。禁止新增围海养殖。在近岸海域严格按照《威海市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降低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或禁止使用各种有毒、长效药物。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建立渔业养殖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拆除乳山湾内1200亩养殖池塘,清理银滩近海不合理养殖筏600亩。(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全面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以净化农田排水。积极研究、引进、示范、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质监局等参)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河滩、水库周边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鼓励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全市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达到国家、省有关要求。(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区市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将城镇周边的新型社区和村庄污水、垃圾全部就近纳入城市、园区、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集中处理,其他新型社区、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优先解决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直排和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坚持以奖促治,以农村饮用水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为重点,对省下达的440个建制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实施非标准船型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任务,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国际航线船舶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监局、海事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省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完成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修造厂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海事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各油类作业点应在作业前按照法律规定布设围油栏。强化水上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设备库,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海事局等参与)

  (二)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严格用水管理。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市,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用水需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将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在电力等行业积极推行中水利用。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5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省考核指标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和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禁止在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开采地下水。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把地下水超采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种植业结构调整、城市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资金筹措机制。在地下水限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应严格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到2020年,构建沿海区域海水入侵脆弱区防治和预报预警体系。(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市政府(管委)考核。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以电力、纺织、造纸、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等参)

  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使用新型节水器具;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及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城镇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5%,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7%以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参)

  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将城区范围内的河库、湿地、坑塘、沟渠、绿地、森林等纳入海绵城市设计,统筹规划。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下的排水系统设施建设,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和工程措施,强化暴雨径流控制,着力解决城市内涝问题,协同恢复和构建水生态系统。鼓励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威海市区、荣成市、乳山市海绵城市建设面积分别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积极推行农业节水措施。逐步改变土渠输水、大水漫灌等传统灌溉方式,发展管道灌溉、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增加节水灌溉面积。重点加大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农田水利设施投入,逐步完善节水灌溉配套设施,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3以上。(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审批新建入河库排污口。探索污水资源化利用路径,加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设计合理、高效、多样的中水回用路径,尝试补充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加强调水、引水等水利工程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的水利调度制度。(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参与)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

  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火电、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大力发展循环用水、串联用水和中水回用系统,推广应用蒸汽冷凝水回用、外排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直接利用海水和中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等技术,优化企业用水网络系统,提高用水效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提高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人工湿地,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局高耗水企业,实现再生水资源最大限度循环利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重要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现有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开展流域环境风险评估,2016年底前,各区市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留足城市水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自2016年起,定期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区市政府(管委)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县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水质达标情况、超标项目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牵头)2020年,城市供水水厂实现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稳定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划定新建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加强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6年底前,各区市政府(管委)完成日供水1千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水源地调查,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20176月底前,完成其他农村集中式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工作,并于20186月底前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等参与)

  保障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加强米山水库、崮山水库、八河水库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和保护,积极实施退耕还林,配套建设环库沿河防护林带、湿地缓冲带。对影响水源地、输水工程的道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防泄露等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到2017年,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严格落实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按照“调查、保护、改水、修复”的原则,加强临港区草庙子镇化工企业聚集区、拓展纤维有限公司化工企业聚集区和荣成市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等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母猪河流域、界石河入米山水库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市环保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生态护坡,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实施河流生态修复试点并逐步推开,2018年底前,完成盘鼎河、五渚河、草庙子河、母猪河生态修复试点;到2020年,全市至少完成10条河流的生态修复。在采取生态补水措施基础上,结合雨水处理、随弯就弯、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措施,恢复原有区域河道的结构形态与自然特征,促进原有生物群回迁,重建河流水生生物生态环境,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市环保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恢复。

  严格控制入海排污量。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加强海洋及海岸工程管理,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确保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持续改善。(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对高区污水处理厂、经区污水处理厂、临港区污水处理厂、初村污水处理厂、荣成污水处理厂等重点直排海污染源以及母猪河、乳山河、黄垒河等3条入海河流开展入海污染物总量监测,并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到2020年,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严格防范海上污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确保设备良好运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减少含油污水产生。严禁海上运输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实施船舶及相关作业油类污染物零排放制度。严格实施电力企业温排水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温排水余热利用水平,确保排水口附近水域温升满足国家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生态系统影响。合理规划海上倾倒区和混合区,禁止倾倒陆域废弃物。(市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大双岛湾、五垒岛湾、乳山湾、桑沟湾、白沙滩泻湖等区域滨海湿地,母猪河、青龙河等入海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加强沿海防护林带建设,增强防风固沙和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能力,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强海岸带和海岛资源保护工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高、景观类型特殊的海洋或海岛建立海洋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加大荣成成山头等海洋保护区及滩涂湿地、海湾、产卵场、孵育场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实行岸线分岸段差异化管制,严格保护靖海湾松江鲈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山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小石岛国家级生态特别保护区等岸段,控制开发市区北部、荣成北部、乳山银滩等岸段,优化提升威海湾、石岛湾、俚岛湾等岸段。禁止违反规划新建港口。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区市政府(管委)考核,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

  1.坚持党政主导。

  各区市政府(管委)是本行动计划的实施主体。201610月底前,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母猪河、沽河、乳山河控制单元水质改善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本行动计划及控制单元水质改善实施方案,以全部消除城乡劣类水体和黑臭水体为重点,制定各自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工程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与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向社会公布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市环保局牵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

  对实施情况较差的,约谈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市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自2016年起,各区市政府(管委)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全市水污染联防共治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在母猪河、黄垒河流域逐步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3.强化企业主体作用。

  督促企业充分发挥治污主体作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倡导企业自主制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监测、自主申报,自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4.鼓励公众参与。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智慧环保项目建设,实现环保监管信息化、环境信息公开自动化和环保公共服务智能化,全面、及时、准确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城市饮用水水质、重点排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排放强度等各类环境信息,鼓励公众举报和监督企业超标排放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非正常运行等情况。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公开听证、问卷调查、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

  重点围绕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生态补偿、湿地修复等领域,加强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调研起草工作。加快推进《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海岸带保护等地方性法规,用严格的法规制度保护水生态环境。(市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等参与)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价格体系,重点调整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防止过量开采。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制度,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市物价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健全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PPP制度体系。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为重点,推广运用PPP模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金融办、商务局、银监分局等参与)

  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保证城乡污水处理、中水综合利用、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保护的违法信息纳入省、市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推动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人民银行、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金融办、银监分局等参与)探索建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河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加强科技创新。

  积极推广地下水污染防控、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河流生态修复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等参与)

  2.加强供需对接。

  紧紧围绕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完善政、产、学、研、金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加快成果推广应用。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3.发展环保产业。

  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节能、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环境服务模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五)强化行政监管。

  1.健全监控网络。

  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布设在线监测设备和溢油雷达。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市水环境功能区的监测体系。完善环境统计体系,逐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等参与)

  2.提升环保队伍能力。

  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县、镇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6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升环境监管队伍能力。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财政局等参与)

  3.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调查沿河环库沿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港口码头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每年组织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制定并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设置河流、水库、海域预警监测点位,制定并落实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防控措施。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016年底前,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重点风险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加强环境监管。

  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区域限批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严厉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省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牵头)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力度,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全面节水行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使绿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附件:1.市控以上重点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2.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

     3.流域控制单元划分表

 

 



 

 

 

 

附件1

 

市控以上重点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断面名称

所在水体名称

所属

区市

水质现状

分年度水质目标(达标指标数)

备注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1

温泉汤大桥

五渚河

环翠区

Ⅲ(17)

Ⅲ(17项)

Ⅲ(19项)

Ⅲ(21项)

Ⅲ(21项)

市控断面

2

运海路漫水桥

羊亭河

环翠区

Ⅳ(17项)

Ⅳ(17项)

Ⅳ(19项)

Ⅳ(21项)

Ⅳ(21项)

市控断面

3

初张路大桥

初村河

高  区

Ⅴ(17项)

Ⅴ(17项)

Ⅴ(19项)

Ⅴ(21项)

Ⅴ(21项)

市控断面

4

泊于镇大桥

石家河

经  区

Ⅲ(17项)

Ⅲ(17项)

Ⅲ(19项)

Ⅲ(21项)

Ⅲ(21项)

市控断面

5

南申格村

草庙子河

临港区

劣Ⅴ

(21项)

(21项)

(21项)

(21项)

(21项)

市控断面

6

二马桥

昌阳河

文登区

Ⅲ(17项)

Ⅲ(17项)

Ⅲ(19项)

Ⅲ(21项)

Ⅲ(21项)

市控断面

7

岭上桥

青龙河

文登区

Ⅲ(17项)

Ⅲ(17项)

Ⅲ(19项)

Ⅲ(21项)

Ⅲ(21项)

市控断面

8

南桥

母猪河

文登区

Ⅳ(21项)

Ⅳ(21项)

Ⅳ(21项)

Ⅳ(21项)

Ⅳ(21项)

国(省)控断面

9

黄家楼

车道河

荣成市

Ⅲ(17项)

Ⅲ(17项)

Ⅲ(19项)

Ⅲ(21项)

Ⅲ(21项)

市控断面

10

泰祥桥

沽河

荣成市

Ⅳ(21项)

Ⅳ(21项)

Ⅳ(21项)

Ⅳ(21项)

Ⅳ(21项)

国(省)控断面

11

滕家南河桥

小落河

荣成市

Ⅲ(17项)

Ⅲ(17项)

Ⅲ(19项)

Ⅲ(21项)

Ⅲ(21项)

市控断面

12

二水厂

乳山河

乳山市

Ⅲ(21项)

Ⅲ(21项)

Ⅲ(21项)

Ⅲ(21项)

Ⅲ(21项)

国(省)控断面

13

浪暖口大桥

黄垒河

乳山市

Ⅲ(21项)

Ⅲ(21项)

Ⅲ(21项)

Ⅲ(21项)

Ⅲ(21项)

国(省)控断面

 

备注:

(1)水质现状为2015年各项指标年平均值确定的水质类别,南桥、泰祥桥、二水厂和浪暖口大桥4个断面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21项指标评价结果,其余断面为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指标评价结果;

(2)17项指标是指: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3)19项指标是指:上述17项指标加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

(4)21项指标是指:上述19项指标加氨氮、总磷

 

 

 

附件2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

序号

城市水体名称

 

所属区市

黑臭级别

2015年水质现状

达标期限

1

钦村河

哈工大桥至入海口

高  区

轻度黑臭

透明度0.1米

 

溶解氧0.2mg/L

 

氨氮10mg/L

2017年

2

海峰河

青岛路至海滨路

经  区

轻度黑臭

透明度0.1米

 

溶解氧0.2mg/L

 

氨氮11mg/L

2017年

3

小滩河

太湖路西,206省道至长江路

乳山市

轻度黑臭

透明度1.5米

 

溶解氧2.8mg/L

 

氨氮10mg/L

2020年

4

外翻学院河道

外事翻译学院停车场西

乳山市

重度黑臭

透明度0.5米

 

溶解氧1.4mg/L

 

氨氮63.8mg/L

2020年

5

徐银路河道

徐银路

乳山市

轻度黑臭

透明度1米

 

溶解氧5.2mg/L

 

氨氮14.3mg/L

2020年

6

如意花园河道

如意花园小区西南

乳山市

重度黑臭

透明度0.15米

 

溶解氧0.8mg/L

 

氨氮41.1mg/L

2020年

附件3

流域控制单元划分表

序号

控制单元名称

控制断面名称

控制区域

子单元名称

子单元控制断面名称

子单元控制区域

1

母猪河控制单元

南桥

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临港区

初村河

初张路大桥

高区初村镇、田和街道、怡园街道

羊亭河

运海路漫水桥

环翠区羊亭镇、张村镇、孙家疃街道、鲸园街道、环翠楼街道、竹岛街道、嵩山街道

五渚河

温泉汤大桥

环翠区温泉镇

石家河

泊于镇大桥

经区桥头镇、泊于镇、崮山镇、皇冠街道、凤林街道、西苑街道

草庙子河

南申格村

临港区草庙子镇

母猪河

南桥

文登区界石镇、文登营镇、葛家镇、米山镇、宋村镇、泽头镇、小观镇、龙山街道、天福路街道、环山路街道;临港区汪疃镇、苘山镇 

昌阳河

二马桥

文登区张家产镇、侯家镇、泽库镇

青龙河

岭上桥

文登区大水泊镇、高村镇

2

沽河控制单元

泰祥桥

荣成市

车道河

黄家楼

荣成市港西镇、埠柳镇、成山镇、夏庄镇、俚岛镇、寻山街道

沽河

泰祥桥

荣成市荫子镇、崖西镇、城西街道、崂山街道、崖头街道

小落河

滕家南河桥

荣成市大疃镇、滕家镇、上庄镇、虎山镇、人和镇、东山街道、宁津街道、港湾街道、斥山街道、王连街道、桃园街道

3

乳山河控制单元

二水厂

乳山市

乳山河

二水厂

乳山市崖子镇、诸往镇、午极镇、育黎镇、乳山寨镇、徐家镇、白沙滩镇、海阳所镇、大孤山镇、乳山口镇、夏村镇、城区街道

黄垒河

浪暖口大桥

乳山市冯家镇、下初镇、南黄镇

 

备注:母猪河控制单元为优先控制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