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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31205M/2014-02343 发布单位: 水务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4-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出台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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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水源质量,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12月31日,我市出台《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体及部门职责分工;界定了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原则、报批程序和保护区范围标准;明确了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保护内容,并对生活污染处理、农业面源污染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巡查制度建立、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编制、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执法监督工作,加强防洪安全、水土保持、水量调配、水质监控工作,参与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另外,水利、环保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我市已经对崮山水库、米山水库等首批12座水库的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和等级划分完毕,其余水库的认定划分工作将陆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