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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15〕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

  ()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

  ()10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每个镇(街道)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8%,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应公开慈善信息面向社会全部公开。

  二、加强慈善活动引导

  (一)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宣传善人善举,在全社会营造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友善互助的良好氛围。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二)鼓励开展慈善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要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慈善组织要推出更多优质慈善项目吸引公众参与,打造富有威海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多层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对现有社会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边缘困难群体和享受救助后仍未摆脱困境的群体,要及时转入慈善帮扶渠道,筑牢无缝对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争取到2020年,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全部建有慈善超市。 

  (三)培育发展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重点培育城乡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推行城乡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备案制。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开办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项目运作等高级专业人才。畅通慈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做好慈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鼓励慈善机构从事专门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管理。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慈善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提升慈善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管理、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表彰奖励等制度,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完善志愿服务体系。

  (二)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不低于30%的费用优惠。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

  (三)健全激励表彰政策。完善“威海慈善奖”奖励办法,表彰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完善慈善捐助和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建立健全慈善捐助和志愿者服务回馈奖励机制。有条件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解决志愿服务活动场所、资金保障、业务培训、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等问题。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公益慈善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提供信贷、结算等方面的支持,为慈善捐助提供金融绿色通道;鼓励创新研发专门的公益慈善类产品和服务,满足银行业消费者的慈善需求。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为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探索建立面向公益行业的公益保险产品。鼓励信托公司根据慈善组织需求,探索研发适合慈善事业的信托产品和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慈善组织所募集善款,必须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引导规范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合法参与慈善募捐。

  (二)强化慈善信息公开。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平台,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信息平台正式建立前,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开募捐信息、项目运行等情况。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慈善行业自律。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慈善组织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或有提供资金资助背景的慈善项目,依法进行审查;对以慈善名义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参与慈善活动的主体进行监督,确保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民政等相关部门举报。

  (六)严格责任追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机制。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