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5-0200001
威渔海字〔2015〕121号
为整治规范养殖用海秩序,改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市区养殖用海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规范的范围
西起高区与烟台市牟平区分界线、东至经区与荣成市分界线之间的近岸海域。
二、整治规范的内容
(一)拆除禁止养殖区内(示意图附后)的筏架及网箱养殖设施;
(二)拆除因养殖清理而闲置的符合规定的用于出海、上岸的吊运等辅助设施;
(三)回收因养殖设施拆除而闲置的符合要求的养殖渔船;
(四)对禁止养殖区以外符合要求的筏架养殖用海,按规定处理后依法确权,规范管理。
三、整治规范的政策
对非法养殖用海,养殖业户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无偿拆除养殖设施;对传统养殖用海,养殖业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养殖业户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偿强制拆除。
四、整治规范的时间
(一)禁止养殖区内养殖设施的拆除: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筏架和网箱养殖设施的拆除。其中,网箱养殖设施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非法养殖设施须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
(二)养殖渔船的回收及辅助设施的拆除: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养殖渔船的回收以及相关陆域辅助设施的拆除工作。
(三)禁止养殖区以外养殖用海的规范:在该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无证养殖业户,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域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申请并继续从事养殖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养殖区增设养殖设施及投放养殖苗种,严禁将拆除的养殖设施转移到其他海域进行非法养殖,违者将依法查处并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养殖区示意图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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