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区全方位贯彻落实新《商标法》
文章来源:开发部门
时间:
2014-08-1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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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高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多家商场超市,未发现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出现在超市货架上。按照新《商标法》规定,5月1日后,“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属违法行为。
自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为适应新《商标法》施行后带来的工作变化,高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向职工发放了新《商标法》单行本和《商标法释义》,并邀请上级业务部门专家主讲,分别举办新《商标法》培训和召集辖区20多家企业负责人,就企业实施新《商标法》进行了专题指导。
他们先后印刷并向企业发放《商标注册使用指南》4000份,帮助企业全面掌握新法的主要内容及注册程序。执法人员先后赴威高集团、光威渔具、银洁绣品等16家企业,指导需要通过驰名、著名商标认定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通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已指导和帮助5件商标所有人做好申报认定材料的审核把关。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局在各科、所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和上门服务制度,先后深入200多家企业宣传讲解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规定,指导企业扩大品牌宣传,拓展省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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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施行的商标法有如下几处亮点:
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以往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本次修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侵权赔偿额由现行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改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将现行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完善了司法保护程序,为商标权利人挽回商标侵权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驰名商标”商品淡出货架
针对新《商标法》关于商品包装不能出现“驰名商标”字样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曾发文表示,5月1日后,“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属违法行为,但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可不作处罚。
(高区新闻宣传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