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4-0670010
威价发〔2014〕37号
环翠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威海环翠国际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威环价综字〔201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规定,结合该校的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国内学生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外商子女按国内学生学费标准收取,非外商子女外国学生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二、住宿费仍按现行每生每学年600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以上批复自2014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学校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教育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