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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1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水利局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区市政府(管委)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年度考核总分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得分总和,目标完成情况满分为60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满分为4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其中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和期末年考核得分权重各占50%。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市水利局根据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各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结合省水利厅每年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综合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区市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 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市水利局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水利局等部门督导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市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区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附件:1.各区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区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区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4.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5.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附件1
各区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区市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环翠区 | 0.41 | 0.45 | 0.53 |
文登区 | 1.33 | 1.63 | 1.98 |
荣成市 | 1.34 | 1.67 | 2.02 |
乳山市 | 1.31 | 1.54 | 1.80 |
高区 | 0.35 | 0.40 | 0.50 |
经区 | 0.35 | 0.41 | 0.51 |
临港区 | 0.33 | 0.42 | 0.53 |
全市 | 5.42 | 6.52 | 7.87 |
附件2
各区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区市 | 2015年 |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比2010年下降(%)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环翠区 | 12 | 0.6617 |
文登区 | 10 | |
荣成市 | 9 | |
乳山市 | 9 | |
高区 | 11 | |
经区 | 11 | |
临港区 | 11 | |
全市 | 10 |
注:各区市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待省政府确定下达各设区市控制目标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
各区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区市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环翠区 | 100 | 100 | 100 |
文登区 | 75 | 100 | 100 |
荣成市 | 85.7 | 100 | 100 |
乳山市 | 71.4 | 85.7 | 100 |
高区 | 100 | 100 | 100 |
经区 | 66.7 | 100 | 100 |
临港区 | 100 | 100 | 100 |
全市 | 79 | 95 | 100 |
附件4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满分为60分,每项指标各占15分。
一、用水总量指标
(一)定义
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不含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二)评分方法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15 + 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年度用水总量大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一)定义及计算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采用可比价。
工业用水量指区域内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也不含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用水量。其中,对2000年以后新增的直流式冷却的火电机组单独统计,以耗水量计。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与上一考核期期末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比下降的百分比。“十二五”期间,指当年度与2010年相比下降的百分比。
(二)评分方法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5 + 15×80%。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小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一)定义及计算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与同等区域毛灌溉用水量的比值,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溉区域田间净灌溉用水量(立方米)/同等区域毛灌溉用水量(立方米)。
毛灌溉用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从水源地引入(取用)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等于从水源地取水总量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以及向灌溉区域外的退水量。净灌溉用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应按照旱作充分灌溉、旱作非充分灌溉方式进行测算。
(二)评分方法
年度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5+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年度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四、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定义及计算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
全市所有29个水功能区全部纳入水质达标率考核范围。水功能区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确定,单次参评水质项目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均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类别管理目标要求的水功能区为水质达标水功能区。在各水功能区单次达标评价成果基础上,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对年度水功能区达标情况进行评价,年度内达标频次不低于80%的水功能区为年度达标水功能区。
(二)评分方法
年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5 + 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年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附件5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内容总分为40分,共包含5项定量指标,分别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计划用水实施率、地下水采补平衡状况、重点取用水户远程实时监控率、骨干河流常年保持不断流情况。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序号 | 分 项 | 分值 | 主要内容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 | 8 | 各区市审批核准的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比率。 |
2 | 计划用水实施率 | 8 | 按照年计划、月调度、季考核、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等要求,对非农业取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用水户和公共管网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的比率。 |
3 | 地下水采补平衡状况 | 8 | 扣除降雨因素,与上年相比,地下水位回升或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增减情况。 |
4 | 重点取用水户远程实时监控率 | 8 | 对年取水5万方以上的取用水户实行远程实时在线监控的比率。 |
5 | 骨干河流常年保持不断流情况 | 8 | 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重要监测断面年度内保持不断流的月份数比率。 |
注:各项指标细化赋分标准及数据来源将在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