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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201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威政发〔2014〕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201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威海市201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生态威海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以治理大气污染倒逼能源与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善大气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努力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5年,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继续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0年分别降低29.4%和14.5%,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和59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削减13%和15.5%,控制在4.5万吨和4.1万吨以内;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削减30%和18%,控制在0.430万吨和0.516万吨以内。
3.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1)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政府(管委)要将本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2)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制度,按规范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实际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浓度相对改善幅度2个系列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3)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筑、市政工地现场以及物料运输贮存等活动,符合《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我市关于散流物体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4)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加速淘汰高污染机动车,削减机动车尾气排放量。
(5)编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参照《威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威政办字〔2014〕11号),科学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市和各区市、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根据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和机动车分布现状,进行不同污染级别的应急演练。
(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队伍建设。各区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量,配备2名以上专职防治人员。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联合,建立科研和技术支撑队伍。
(7)建设覆盖城乡的绿色生态屏障。进一步提高城乡绿化覆盖面积,构建防风防尘绿色生态屏障,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7.9%和43.2%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并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各区市,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推进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机组替代小机组供热等项目建设。到2015年底,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反降”的工作目标。
2.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强天然气供气设施建设,鼓励生产经营性锅炉、窑炉等燃煤设施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工具中的运用,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根据规划增加城市及周边地区的CNG、LNG加气站数量。加快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积极鼓励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
3.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行秸秆综合利用,到2015年底,秸秆能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13%左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工业经济向低投入、低排放、低消耗和高效益转型,促进农业向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方向发展。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到201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都要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4.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城市建成区的发展,划定并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2014年6月底前,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5.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2015年底前,全市城市建成区及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等设施。全市城市建成区外及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外,禁止新建1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等设施,新建1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等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严于《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要求,即烟尘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小于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小于200毫克/立方米。现有燃煤锅炉等设施要于2014年底前按照上述标准治理达标。
(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加大小火电、小化工等的淘汰力度,按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2015年底前,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年产300吨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且实施削减和控制缺乏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2.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产业布局调整。编制实施《威海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和规模。对环境敏感区及周边区域的化工、铸造、橡胶等重点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明确搬迁改造时间表,积极推进搬迁工作。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容量作为产业环境准入的必要条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石化、传统化工等高污染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1倍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三)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深化火电、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市所有燃煤火电机组配套的脱硫设施要全部正常运行,2014年6月底前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要全部拆除。积极推进重点企业脱硝、除尘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炉外脱硝设施建设工作任务;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建成高效除尘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所有火电、建材等行业应按照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等改造工程,确保废气污染物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和《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的要求。
2.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针对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筛选重点排放源,确定重点监管范围。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电子产品、家具制造、装备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净化效率要达到90%以上。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加强有毒废气污染控制。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推进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汞排放协同控制。严格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审批、监管制度。
(四)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1.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切实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2015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比2010年下降15%以上。
2.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014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从事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的车辆全部采取封闭运输并配备GPS定位装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的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全市所有施工工地要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确保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到2015年底,全市城市施工工地均要达到绿色工地标准。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到2015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
4.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喷淋装置。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5.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和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积极推进农田秸秆综合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6.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全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执行《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新建可能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依法履行环保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确保柴油车SCR装置正常运转。
2.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推进其规范化运营,到2015年底,环保检验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要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黄标车限行区划定工作,并落实黄标车限行措施。
3.加速淘汰高污染机动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车辆“冒黑烟”现象。认真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3〕60号),加快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率先淘汰黄标车。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黄标车淘汰工作。
4.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4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和管理台帐建立工作,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全面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加快港口拖车、装卸设备等“油改气”或“油改电”进程,降低污染物排放。
(六)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1.建设城市、企业、园区绿色生态屏障。在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科学规划和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努力提高绿化、园林和景观建设的生态功能。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多栽植乔木,提高防风抑尘和大气污染物净化能力。新建项目与环境敏感区之间要建设足够厚度的绿化带。
2.加快绿化建设。加快荒山绿化和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农田林网建设,努力增加林木覆盖率,抑制扬尘污染。
3.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各类矿区的生态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加强对水土流失、破损山体和湿地、海岸带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
(七)创新管理机制。
1.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对新建项目要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以及我市与外市接界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和“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加强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杜绝污染转移。
3.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火电、建材、化工等涉及废气排放的项目,要以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依据,综合评价其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征求项目影响范围内公众意见。
4.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对火电、建材、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实施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和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
5.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雾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指导公众做好自我防护。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并定期组织演练。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八)健全环境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1.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淘汰项目,积极给予支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资金支持力度。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加速高污染机动车淘汰。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2.严格执行价格与金融政策。严格执行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奖惩性电价、季节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措施,对现有发电机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给予价格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火电厂烟气脱硝加价政策。建立环保和金融、证券等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和上市融资的重要依据。开展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九)全面加强联防联控能力建设。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十二五”国家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的要求,逐步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能力建设,同时在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地区布设一定数量的区域站。城市监测点位新增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能见度等指标监测能力,开展全指标监测;增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监测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移动源对路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全面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强化监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加强市环保监测机构对挥发性有机物、汞等物质的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依托已有网络设施,完善自动监控体系,提升大气污染源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
3.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实现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车辆管理信息共享,开展在用机动车遥测监管,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水平。
三、重点项目
(一)《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确定的我市重点治理项目(详见附件2)必须按期建成,并确保稳定运行。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本行动计划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区市开展本行动计划以外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重点治理项目中的脱硫、脱硝效率,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未完成的项目(详见附件3),要于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确保按期发挥减排作用。
(三)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于2014年底前完成除尘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详见附件4),确保达到相应时段的标准要求。
(四)热电企业要于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拆除脱硫烟气旁路项目(详见附件5)。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威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实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员,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目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定期调度、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市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要将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充分利用国家、省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合理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排污费支出,重点支持列入本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坚持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整体联动,联合执法。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开展环保宣教活动,努力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群众工作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附件(点击下载).doc:1.威海市201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工表
2.《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确定的我市重点治理项目表
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未完成的项目表
4.企业除尘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表
5.企业拆除脱硫烟气旁路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