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3-0010029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海岸带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海岸带执法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30日
威海市海岸带执法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和滨海自然景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执法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岸带执法巡查,是指海岸带管理涉及的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海岸带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四条 海岸带执法巡查的范围包括:向海纵深自海岸线向海一侧我市所辖的海域;向陆纵深以山脊线、滨海道路、河口、湿地和澙湖等为界,在无特殊地理特征或者参照物的区域,原则上以不小于2公里的距离划定的带状区域。
第五条 海岸带执法巡查的重点是对海岸带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占用海域、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非法采挖海砂、非法开发利用或者破坏土地资源、非法排放陆源污染物和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海岸带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海岸带执法巡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保护为主、协作互动的原则。
第七条 市海岸带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海岸带执法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海岸带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下同)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海岸带执法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海岸带保护管理联动机制,落实海岸带综合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项目的审查、立项工作,把好项目入口关。
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辖滨海公园和海水浴场近岸海域水面、海滩垃圾的清理以及岸线护坡的护理整治工作。
第十条 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的实施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围填海项目进行规划审查。
第十一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监督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海域使用管理、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海岸带范围内高潮线以上的非法开采海砂、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对海岸带范围内的河道、河滩、水库以及防洪安全进行监管,对侵占河道、河滩以及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予以取缔;依法对涉及河道的开发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林业部门负责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对海岸带范围内依法由国家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进行初审并在项目建设中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负责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陆地、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工作;负责对海岸带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海警部门负责维护海岸带治安管理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破坏海岸带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涉及海岸带的旅游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海事部门负责通航环境管理、通航秩序维护、船舶交通管制、船舶排污监管、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许可等工作;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港航部门负责监督港口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审核转报工作,对可能影响港口发展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海岸带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批准的临时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盐业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盐场保护区和新建、扩建、改建制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使用盐场或者可能影响盐业生产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刘公岛管委负责刘公岛及周边管辖海域执法监管工作;负责刘公岛旅游码头水域垃圾清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强化排污设施、管网的管护,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做到污水达标排放;负责划定范围内的河流杂物的清理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海岸带执法巡查工作应当纳入市城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海岸带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对每个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信息管理档案。
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责任区特点,确定执法巡查重点,制定执法巡查方案,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并填写巡查登记表。陆地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海上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岛屿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工作计划、登记统计、形势分析、检查督导、考核评比等制度,确保执法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执法巡查发现海岸带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单位执法范围时,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赶赴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海岸带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经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上报市海岸带协调管理委员会,由市海岸带协调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严重损害海岸带资源、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处罚结果上报市海岸带协调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海岸带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海岸带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公民对海岸带执法巡查情况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 海岸带执法巡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