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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_供销,商贸_海关_旅游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20032
  • 成文日期:2014-12-04
  • 公开发布日期:2014-12-04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4〕2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商务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12-04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7-14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2014〕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家庭服务需求,推动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发展目标

  到2017年,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运营体系和行业监管机制,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年培训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6000名以上,大型家庭服务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达到30家以上,家庭服务业品牌企业达到5家以上。到2020年,家庭服务业体系覆盖所有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和60%的镇,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行业地位得到快速提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化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做好与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衔接。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和评价体系,明确发展重点、方向及要求,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重点发展业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家庭理财等业态。

  (三)支持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加大社会资源整合力度,实施连锁化、规模化经营。引导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月嫂、早教、居家养老等专业型家庭服务,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路子。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创树服务品牌,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空间。家庭服务业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五)完善公益性信息平台。依托12349居家服务平台,整合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威海市民网等公共便民服务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完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家庭服务业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部门合作,依法打击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制定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行家庭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促进家庭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化、透明化。加快家庭服务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监督机制。成立家庭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协调作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家庭服务业企业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

  (八)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九)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及服务家庭应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和服务家庭三方的劳动关系,推行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鼓励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积极推行家庭服务业企业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用工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保险产品,满足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

  (十一)建立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通过企业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仲裁等途径,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和服务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采取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各方权益维护工作。

  三、完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各级服务业发展等引导资金作用,重点扶持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运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建设、优势企业培育、服务品牌创建等。各级财政要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为提升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二)降低创业就业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名称核准条件以及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支持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逐级向省财税部门或省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2016年12月31日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自从业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完善其他扶持政策。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市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

  四、建立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市总工会、团委、妇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单位组成的威海市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加强统计调查。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发布家庭服务业发展信息。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广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家庭服务业的社会贡献,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