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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民政_扶贫_救灾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20034
  • 成文日期:2014-12-30
  • 公开发布日期:2014-12-30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4〕2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12-3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1-12-23
文件失效原因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威政发〔2021〕10号),此文件已失效。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14〕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为内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市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要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房产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二)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区市、镇(街道)要设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长效机制,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办理流程和时限,畅通社会救助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整合信息资源,规范工作流程,推进救助信息查询、交流、统计、核对和汇总等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

(四)健全社会救助政策公开机制。依托“12349”居家服务呼叫中心,建立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急难情况求助绿色通道。通过公开咨询电话、加强新闻媒体宣传等途径,让群众及时了解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建立失信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失信惩罚措施,将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公示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

(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要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等相结合的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救助转变。要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社区服务站(中心)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培养社区社会工作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内容和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比缩小到 1.5:1以内。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对象,每人每月按照已核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10%增发救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同发放。对实行计划生育且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双女家庭的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35%、15%增发救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同发放。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院(中心)、儿童福利院和敬老院等供养机构,要对无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条件、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进行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治疗中心应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免费提供康复治疗。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公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并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其供养效果。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举办区域性中心敬老院。

(三)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市要及时开展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12小时内各项保障措施要及时到位,确保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灾情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台账,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要统筹做好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修缮和重建工作,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重点帮扶。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加快推进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应当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四)医疗救助。对纳入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的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残疾和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二级残疾)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市和各区市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救助工作。

(五)教育救助。在学前教育阶段,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学生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

(六)住房救助。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经济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再由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和其他财产状况,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各区市给予保障。

(七)就业救助。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需救助家庭信息统计工作,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定期举办就业洽谈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八)临时救助。各区市要科学制定临时救助范围、条件、内容和标准,对临时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或者短期救助。对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但在6个月内可恢复到正常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依据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短期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一次性救助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人均数额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由区市民政部门核实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短期救助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要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

(二)加强基层力量。各区市要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足额配备基层民政专职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跟踪督导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骗取、强行索要社会救助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