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14〕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依法规范、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个转企”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市市场主体发展实际,以2013年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力争到2016年底前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主要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备一定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扶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
“个转企”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0.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免征营业税。
11.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12.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13.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财政扶持。
14.“个转企”企业,比原来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相应支持;转型过程中和升级为企业后所发生的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全部给予免除。
15.全市科技支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要向“个转企”企业倾斜,重点扶持新上规模企业。
16.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新增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金融支持。
17.加强信贷支持,根据“个转企”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设计还款方式,科学制定还款计划。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对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18.合理确定利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可能少上浮或不上浮。
19.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对“个转企”企业的贷款政策。
20.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范围。
(四)准入服务。
21.工商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工商登记注册办理程序,允许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个转企”工商登记注册按“一销一开”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
22.工商部门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等有关材料,为“个转企”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23.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前置审批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直接办理有关前置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予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2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涉及的审批事项和不动产过户手续,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免收过户登记费。
25.“个转企”后,除营业执照、许可证、财产权证外的其他各类证件,也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
26.“个转企”后,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2014年底前,免收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个转企”后,企业到税务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税务部门取消其税务登记证件费和年检费。
四、组织保障
(一)创新培育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要结合实际,以重点行业和特色产业为突破口,深入调查摸底,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转化一批”的原则,树立示范典型,推进引领带动,实现梯次发展。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列入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实行跟踪服务、上门走访、主动帮扶等措施,推动其主动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转企”企业要创新帮扶机制,加强后续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财务、税收、社保、融资等方面的培训服务,让企业真正得到提升发展。
(二)凝聚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镇(街道)的作用,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每成功转型1户企业给予所在镇(街道)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对文登区、乳山市按20%比例补助,对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按50%比例补助。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个转企”登记办法,设立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要强化政策扶持,引导符合一般纳税人或具备企业经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个转企”不动产产权证过户具体办法。公安、国土资源、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保、卫生计生、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前置审批许可变更的具体措施。统计部门要做好“个转企”企业调查核实,确保统计企业信息完整性和数据准确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个转企”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效能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抽查力度,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并向社会公示。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个转企”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努力使广大个体工商户认识到“个转企”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拓展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个转企”的良好氛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