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3-0010003
威政发〔2013〕7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以及所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中,确定市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前,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中的B级喷花类产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六条 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环翠区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孙家疃镇所辖区域;
(二)高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经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农历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2时(除夕日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燃放期间,应当配备专业安保消防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危险等级较高的,应当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压输电线、通信线路、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区域;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文化体育场所、海水浴场、商业区、停车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出入口等公共场所;
(七)景区和山林、绿地、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九)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等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经公安部门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9日。2004年11月6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的《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