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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13-10-15 17:09
点击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组

2.4专家组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3.2信息分析与预警

3.3预防控制

4应急处置

4.1应急准备

4.2应急响应

4.3应急联动

4.4处置程序

4.5应急结束

4.6善后处置

4.7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2物资保障

5.3科技支撑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教培训

6.3考核奖惩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7.4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我市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在1个市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的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发生或者传入我,并有扩散趋势;或者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市的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重大)包括:

11个市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我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有流行趋势,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发生或者传入我,尚未造成扩散,或者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较大)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市1个市区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1个市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疫情波及2县(区),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3霍乱在1个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者波及2个以上(市区),我市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市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我市1个市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我市1个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我市2个以上市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者市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一般)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市区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明确职责,依法管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6)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办、铁路局、民航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政府食安办、威海港集团、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以及各市区政府(管委)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研究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治疗、抢救、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采购、运输和供应工作;负责加强通信网络调度管理,保证应急处置期间通信畅通;协助卫生部门开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

3)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宣传教育、信息监测和报告等工作,组织落实应急处置的相关措施。

4)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和攻关力度。

5)市公安局: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管制,保障实施应急处置任务的车辆、人员通行畅通;协助卫生部门对不配合治疗、隔离和医学观察的确诊、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疫情不扩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及载乘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

6市监察局:负责对防范和应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7)市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和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基层群众参与群防群治;依法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职业病和工伤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10)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有关措施;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威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部门组织诊治。

11)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局、民航局、威海港集团:在候车(船、机)厅(室)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置方案,并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定期对进出威海市的客轮、旅客列车、长途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候车(船、机)厅(室)进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要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在客运站、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厅(室)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本系统员工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增强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优先安排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药品和器械;负责组织对公交车辆、出租车、海上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12)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等向农村扩散;组织协调查处农产品种植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13)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调查,必要时实施快速隔离控制;组织协调查处陆生野生动植物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14)市卫生局:及时收集、分析、评估疾病监测网络有关信息,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建议;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应急队伍,搞好各项应急技术培训;组织实施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制定相关防控技术方案

15)市环保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化学物质对周边环境污染程度的监测工作;提出区域预警、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消除工作;依据市指挥部指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工作。

16)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星级饭店、星级餐馆等接待单位、旅游团队中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个人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星级饭店、星级餐馆、旅行社等单位工作人员和游客的疫情监测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督促相关企业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部门;监督旅行社定期对旅游车辆进行预防性消毒;密切关注市内外疫情,适时发布疫区旅行警告;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7)市安监局: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确保安全有效;组织协调查处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9)市外办:在举办重要外事活动时,事先通报卫生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机制,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对外宣传和咨询工作,消除外国友人的顾虑;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通报情况等。

20)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动物疫情时,认真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及患病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查处食用畜产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21)市工商局:组织协调查处流通环节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22)市质监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组织协调查处生产加工环节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23威海检验检疫局、荣成检验检疫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卫生检疫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进口食品检验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进出口环节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24)市政府食安办:负责会同工商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25)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负责营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监测等工作;支持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各市区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指挥根据情况临时确定。

1)信息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政府食安办组成,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和事件处置进展,编写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2)医疗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3)防控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办组成,负责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市的防控工作。

4)监督稽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负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 

5)物资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负责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组织协调食品及原料的市场供给等。

6)宣传动员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卫生局、外办组成,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为传染病防治捐赠的款物。

2.4专家

市指挥部聘请流行病学、检验学、公共卫生管理学、临床医学、统计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全市中长期公共卫生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适时提出预警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应急预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决策咨询方案和相关建议。

3预测与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3.1.1监测机构

1)市安监局: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2)市政府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数据库,收集、分析全市疫情资料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为市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4)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咨询和监督;汇总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任务。

6)流动人口中发生传染病突发疫情、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患者,由诊治市区政府(管委)负责报告、处置、事件登记、统计。

3.1.2事件监测

1)监测内容:主要是人群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总数、出生数、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传染病漏报调查;亚临床感染调查;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防疫措施效果的评价;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传染病流行预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餐饮业、集中配送餐企业、学校和工地等集体食堂卫生状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高毒作业岗位的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价。

2)监测方法:包括被动监测和主动监测。常规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属于被动监测,根据需要开展主动监测。

3.1.3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传染病突发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军队内和军人中的突发监测信息,由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卫生部门直接报告。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来自地方的就诊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患者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病情监测与报告。收治传染病的各定点医院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处置医疗机构,应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的病情信息及相关事件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3)流行病学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诊断及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疫源地扩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传染病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4)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传染病病原体分离、鉴定、药敏试验等的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血清学检测中心实验室,承担传染病患者血清检测的复核工作,对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院送检的初筛阳性标本进行复检,对重点传染病复检阳性标本及时与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联系,作出权威性检测结果报告。

3.2信息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并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3.3预防控制

3.3.1日常防控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2)各级医院应落实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3)市区政府(管委)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建立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镇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传染病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村(居)委会应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4)落实学校卫生制度。各级学校要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及其他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学生晨检和定期体检,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及定期消毒,学生个人卫生清洁、食品卫生安全、体育活动卫生、学生健康管理等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传染病疫情及其他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疫情管理台帐制度,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

5)对流动人口、建筑工地实行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化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教育,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生活饮用水及其他生活和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严格控制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其密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6)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旅店(宾馆)、影剧院、歌舞厅、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游泳场(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应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7)集中用人单位需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并落实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防治计划、制度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应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

9)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10)对高毒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预防中毒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价,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3.3.2境外或者外地区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1)与我国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者外地区出现重大传染病局部暴发或者流行时,由市卫生局发出信息通报,各级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公路、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驻地部队、武警等单位应加强日常疫情监测,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市卫生局应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2)对来自传染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应实行重点检查,对可疑病人应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也应采取控制措施,对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应进行消毒。

3)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检疫,对可疑病人要及时处置。

4)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适当控制本市人员到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4应急处置

4.1应急准备

4.1.1队伍准备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负责现场疫情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置用车和专业装备,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4.1.2预防接种

按照国家、省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并根据我市传染病的流行状况,适时在重点人群中积极推荐其他疫苗的接种。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流动人口的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地来威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免疫水平。

4.1.3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培训计划,加强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在不同疾病的流行季节前夕和流行期间,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教育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预防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劳动者做好预防工作。

4.1.4医疗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传染病的筛查、预警、防控及诊疗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降低病死率。传染病医疗救治采用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体制。

1由市卫生局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为收治传染病患者的定点医院,在我市出现特别重大、重大传染病疫情或者某些特殊传染病的病例时进行集中救治。

2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按预警级别分别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并根据疫情强度启用相应数量的病床,分别收治临床确诊及疑似患者。

3为确保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卫生局指定医院实行对口医院包干支援制度。定点医院与支援医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医院之间的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医护人员队伍培训和编队,确保在启用定点医院、需要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人员进入受援医院,开展传染病救治工作。

4解放军四○四医院为部队系统的定点医院,负责收治军队系统的传染病临床诊断及疑似患者。

5各级医院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院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定点医院要制定医护人员、物资、设备的需求计划,加强人员的培训。支援医院要制定医护人员培训和梯队调配计划。

4.2应急响应

1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或者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处置程序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派出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要求实施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检验、追踪传染源、对疫点(区)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对疫点(区)及其受影响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有关医院要做好患者的急救、转运工作。

2)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反馈有关疫情信息;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及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3)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在进出我市的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对进出人员进行防疫检查。

4)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对职业中毒事件,要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控制化学物质来源,对现场伤员进行搜救、抢救和转送;对事件单位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施即时监测。

6)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4.5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4.6善后处置

1)重大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控制后,由环保部门负责周边大气、土壤、水源环境污染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中毒和疑似中毒患者的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设施及建筑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政府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在经济困难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财政应给予补助;市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风险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建设项目,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各级政府应保证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4.7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资源库,并按事件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5.2物资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明确物资存放地点和联系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应急物资不足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进行统筹使用。

5.3科技支撑

加强传染病流行病学、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关知识的研究,学习交流国内外最新专业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检验监测技术,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6.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考核奖惩

1在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3)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3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威政办发〔200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