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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威政发〔2012〕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31日起执行,威政发〔20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级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威海市人民政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