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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威海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10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履行好建设和管理职能。各区政府(管委)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对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齐抓共管,促进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职责
(一)市市政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以及已建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增设、标线重复施划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制订。建设方案形成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中标单位如需对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须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毕,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综合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按招标合同规定付款。
(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市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以及已建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增设、标线重复施划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建设方案形成后,由各区政府招标机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中标单位应与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方职责。中标单位如需对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须征得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毕,由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联合签署验收报告,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按招标合同规定付款。
(三)市公路部门管辖的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案由市公路部门负责制订。制订国道、省道修建计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步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并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预算纳入道路工程项目基本预算中,报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方案由市公路部门组织招标施工。市公路部门在进行道路竣工验收时,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部分,应组织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的联合验收,并联合签署验收报告。
(四)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案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制订县、乡道路修建计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步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并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预算纳入道路工程项目基本预算中,报所属区政府(管委)审批。建设方案由县、乡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施工。进行道路竣工验收时,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部分,应组织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的联合验收,并联合签署验收报告。
三、进一步理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体制
市区已建成市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统一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各区要积极配合办理移交手续并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所需费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已建成市政道路隔离设施由所在区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确保隔离设施整洁。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及保洁工作。为保证已建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交通安全设施合理化整改建议,市公路局应予以采纳。各区范围内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洁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为保证已建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交通安全设施合理化整改建议,其主管部门应予以采纳。镇、村自建道路由建设主体、投资主体参照县、乡道路建设与管理流程,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