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商务合字〔2012〕2号
各市区商务局,高区投资贸易促进局、经区经发局、工业新区经发局,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为加强对外派劳务企业的管理,保持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威海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中介组织,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从严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管理
第二条 从事外派劳务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许可并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交纳100万元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新申请企业300万元),申领资格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第三条 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业务。各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
第四条 经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依法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及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相关条款应一致。
第六条 经营公司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必须在商务部门办理项目审查、招收备案手续。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处置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
第七条 经营公司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招选劳务人员,在未成立平台的市(区)通过外派劳务培训机构招选。经营公司要委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招选工作,要注重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对有违规违纪行为、法制观念淡薄、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性不强的劳务人员不得选派。
第八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押金。外派劳务人员出国的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考试费、国内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支出金额自行负担。
第九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到省外派劳务培训考试中心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考试中心向劳务人员发放《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在外派劳务人员较多的国家(地区)设立专门的办事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经营公司要保持与在外管理人员的经常性联系与沟通,了解境外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身体情况,加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或减少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发生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经营公司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和各级商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对外交涉,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劳务人员回国后,经营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尽快妥善解决劳务纠纷。
第三章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考核
第十二条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百分考核。市商务局每半年对经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采取经营公司自我评估、市商务局检查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市商务局对经营公司进行分类管理。经营公司年度考核得分100分的,定为AAA类企业;90-99分的定为AA类企业;80-89分的定为A类企业;低于80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作为年度评先选优、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经营资格3个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经营资格年审,暂停其经营资格6个月;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威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分 |
遵纪守法服从管理(20分) | 守法、诚信经营 | 严格遵守我国和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国家商务、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 2分 | |
服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管理、协调。 | 2分 | |||
按照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不转借、出租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2分 | |||
不擅自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不假冒或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 、资质、业绩。 | 2分 | |||
通过正规途径外派劳务,不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等其他非劳务渠道外派。 | 1分 | |||
不弄虚作假,不以阴阳合同、虚假材料蒙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行业机构、劳务人员 | 2分 | |||
近三年未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机构的处罚。 | 3分 | |||
服从行业管理 | 加入山东国际承包劳务商会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协调。 | 2分 | ||
年 审 | 按规定时间参加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提供资料真实、完整,不弄虚作假。 | 2分 | ||
业务统计 | 每月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统计信息及数据。 | 2分 | ||
项目办理(15分) | 积极稳妥开拓市场,公平竞争,做好项目审查、招收备案工作 | 积极开拓市场,认真做好市场调研,不盲目承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 1分 | |
公平竞争,不以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争抢客户、承揽项目,不侵害其他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 | 1分 | |||
不通过任何渠道外派博彩、色情等非法场所项目。 | 1分 | |||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驻外使(领)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确认、审查及招收备案手续。 | 12分 | |||
签订合同(5分) | 严格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完善合同条款,维护企业、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 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按规定完善合同条款,切实维护经营公司、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 1分 | |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 | 1分 | |||
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津贴)发放及管理费、服务费收取标准。 | 2分 | |||
经营公司协助、指导劳务人员与外方签订《雇佣合同》,合同基本条款应和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一致。 | 1分 | |||
人员招选(5分) | 按照规定程序招选劳务人员,确保质量 | 经营公司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招收备案手续,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和培训机构招选劳务人员。 | 4分 | |
经营公司发布招工信息真实可靠,做到工资待遇、生活工作条件不夸大、不隐瞒。 | 1分 | |||
培训考试(8分) | 重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培训,按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考试 | 经营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参加统一考试,在取得《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 4分 | |
委托外派劳务服务平台和培训机构培训的,经营公司要对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并实时掌握培训进度和培训内容。 | 1分 | |||
培训项目及培训费用合理、透明,并张贴于办公或培训场所。 | 1分 | |||
培训的内容、时间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外方雇主的要求和劳务人员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技能培训。 | 2分 | |||
收 费(5分)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及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 严格按规定及行业指导标准收费,不巧立名目乱收费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 4分 | |
直接向劳务人员收取各项费用,并出具正式收费凭据。 | 1分 | |||
项目管理(10分) | 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 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在外管理、定期走访,认真对待劳务人员的诉求,及时化解或反馈与劳务人员有关的各种矛盾,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 4分 | |
建立健全在外劳务人员(研修生)管理制度,加强与外派人员及其家属的沟通,定期或及时了解在外劳务人员工作及生活情况,并进行动态管理。 | 3分 | |||
严格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办法,不得将工程项下劳务转包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企业。 | 3分 | |||
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8分) | 高度重视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维护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 制定完善的境外安全责任制及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2分 | |
发生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后,快速反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国内商务主管部门汇报,并迅速启动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 2分 | |||
及时妥善处理境外纠纷、突发事件。 | 4分 | |||
投诉处理(24分) | 及时、妥善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 及时妥善处理与外派劳务人员之间的纠纷矛盾,未发生投诉的。 | 4分 | |
经营公司年度内未发生投诉案件的,得满分20分;投诉到市商务局的,每起扣减1分;投诉到市信访办的,每起扣减2分;投诉到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的,每起扣减5分;投诉到省委、省政府、商务部的,每起扣减10分;投诉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的,扣减20分。 | 20分 | |||
合 计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