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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11-03-01
    • 公开发布日期:2011-03-01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1〕1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开始实施时间: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2-08-24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的意见

    威政发〔201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围填海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多,围填海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市围填海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整体规划,海岸和海域资源利用粗放,部分项目前期论证不到位,工程平面设计不尽合理,给局部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部分单位和个人依法用海观念不强,未批先填、少报多填、擅自改变填海位置、不按环评要求施工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当前,我市正在大力实施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对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围填海管理、保障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最严格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从规划、论证、预审、监管等各环节入手,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规范围填海秩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强化海域使用整体规划管理

    (一)加快编制海域使用规划。以《威海市海洋功能区划》为指导,结合《威海市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和《威海市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启动全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科学设计和安排,实行集中用海、节约用海、科学用海。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争取2011年底前完成编制及报批工作。威海市区海域使用规划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荣成、文登、乳山三市海域使用规划由各市政府组织编制,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市政府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围填海区域的规划和管理。要把围填海区域的规划作为全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的重点内容。在加快推进列入全省集中集约用海区的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的开敞式海湾,进行集中围填海可行性论证,并与相邻陆域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对确定的集中用海区域,要在规划中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并提出严格的管理措施。

    (三)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维护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把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作为审查、报批项目用海的先决条件,引导本地建设用海项目向围填海区域集中,推进集中集约用海与发展高端高质高效产业相结合,打造一批海洋优势特色产业聚集区。

    三、严格围填海项目审查

    (一)严把围填海项目初审关。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围填海项目用海申请后,必须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采取媒体公示和现场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用海公示,重点对项目用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凡用海理由不充分或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退办。对于项目选址位于海洋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或破坏沙滩、礁石、岛屿资源,或对海洋环境和景观造成较大影响、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超过实际需求的项目,应责令其调整,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要强化政府管理责任,采取建立围填海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初审把关。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区、开发区上报的围填海项目,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对荣成、文登、乳山三市上报的围填海项目,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转报上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威海市区范围内的围填海项目,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再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征求意见后,转报上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应依法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二)优化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围填海项目单位在提出用海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方案和工程效果图。平面设计应坚持保护自然岸线,控制人工岸线,限制顺岸平推式填海,鼓励建设离岸人工岛群,保证水循环。凡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造成岸线和海域资源浪费的平面设计方案,海域使用申请单位要重新设计。

    (三)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管理。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围填海项目单位要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业务水平高、信誉好的资质单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不得单纯以报价高低作为取舍标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资质单位的从业行为,督促其按规定做好现场勘验、外业调查、水动力数值模拟等工作。要建立资质单位论证质量跟踪评估制度,凡资质单位工作不严谨,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制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要限制其进入我市海洋技术服务市场。

    四、加强对围填海施工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围填海工程施工报告备案制度。围填海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应制定围填海工程施工方案、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并报所在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威海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备案。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向围填海项目单位说明施工管理规定,同时确定项目监管责任人。

    (二)严格海域动态监测与跟踪监管制度。围填海项目单位要依法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方法施工,最大限度地保证海洋环境不受损害。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海监机构要加强对围填海的动态监测与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进行围填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围填海竣工验收制度。围填海项目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抄报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并提交施工期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报告等材料。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动态监视监测与跟踪监管的情况进行审查,凡有违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或已由海监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应提请审批机关延缓验收,待达到整改要求及案件审结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五、进一步落实围填海管理责任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要切实履行依法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海域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用海方式从分散粗放向集中集约转变,保障海域资源的永续利用。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用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用海选址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预审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保证科学、合理的用海需求。海监等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海洋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岸线巡查,强化责任落实,对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围填海行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查处。对在海域使用审查、论证、报批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围填海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