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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11-08977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1-1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命名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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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规范居民住宅区命名和申报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出台本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居民住宅区命名的原则

明确居民住宅区命名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和人民团结,能够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住宅区名称,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及外来语的语词命名,禁止使用名不符实、时尚性过强或带有政治、宗教、迷信色彩的名称命名住宅区名称等原则。

(二)确定了居民住宅区专名、通名使用规则

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区的专名,一般不再使用全国的名山大川、行政区划和城市名称,一般应使用吉祥嘉言作专名;属旧村改造形成的居民小区,其专名一般沿用原村庄名称,具有重要文化历史意义的,必须使用原村名作专名。

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区的通名,可根据规模大小、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等不同情况,分别以小区、园、苑、花园、山庄等为通名命名。

(三)居民住宅区名称审批及使用

一是规定要坚持先命名后使用的原则;二是规定审批命名的住宅区应施行封闭式管理并达到一定规模;三是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命名的程序;四是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命名申报的具体材料。

政策解读人:区划地名科  于波 

联系电话:581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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