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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968个,成员3万多户,带动农户10万户,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双层经营制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和扶持,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围绕果品、蔬菜、粮油、畜牧、水产五大主导产业及其他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1.巩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民主自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3.形式多样。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支持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供销社、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村干部等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4.示范引导。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5.促进增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
三、依法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登记注册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予以登记注册,赋予其市场法人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检,变更时不收取公告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等有关信息要定期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完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要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现代管理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开展专业培训、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农业部门通过综合考核提出扶持意见,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挪用、截留扶持资金。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也要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本级示范社的培育与扶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培训等。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对取得“三品”认证,且生产基地达到一定规模,实施农产品质量提升工程的,给予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本社网站,政府在相关设备投放上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
(二)给予项目建设支持。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和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省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土地治理、测土配方施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区域养殖等项目要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种植所得,牲畜、家禽饲养及林产品采集所得,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强化信贷支持。各级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帮助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周转资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
(五)提供优惠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及兴办农产品加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畜禽养殖和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初加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标准。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市内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培训计划,将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农业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履行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能,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物价、贸易、农机、畜牧兽医、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有关涉农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月27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