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09〕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稳定全市就业形势,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鼓励和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9〕13号)要求,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落实好阶段性下调三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强化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项目立项前,要进行社会影响分析,明确就业岗位增加数量、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内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三、积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全面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帮扶计划,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力争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一)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鼓励支持全民创业
1.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放宽集团组建条件。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为2000万元。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威海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名称均可冠以“威海(市)”字样。
(4)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5)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用房和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推行试营业制度。凡创业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城建、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各项费用。
(2)对创业人员创建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的,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3)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创业企业和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依税法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器设备、非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等固定资产时,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全额抵扣(不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为3%。
(6)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应税营业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3.建立创业资金扶持激励机制
(1)就业困难群体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租赁场地经营的,由同级财政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l万元。
(2)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确认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威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免收3年档案托管费。
(3)对创业者创办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程序按威政发〔2008〕39号文件执行。
(4)自主创业的贫困残疾人,经申请可享受500-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5)对创业人员投资创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由受益的财政部门确认完成实际投资后,对投资者奖励5万元;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投资者奖励10万元;对创业人员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的民营企业,并且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县两级财政留成并形成财力的,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视可用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加强创业融资服务
(1)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组建一批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激活民间资本,探索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将反担保人范围放宽至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人员。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资格并且劳动就业部门全程参与创业过程的创业人员,经金融机构考察评估认可,可以免除反担保条件。积极建立完善信用社区担保体系。
(3)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增加担保基金规模。个人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设立的担保基金应不低于500万元,并建立担保基金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各类创业人员贷款需要,随时增加担保基金额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放贷比率提高到1:5,符合贴息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二)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1.扩大培训范围,落实培训补贴。将各类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模式。要以各级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和创业实训活动,加快形成系统、长效、规范、实用的创业培训机制,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3.加快创业基地建设。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各类园区的创业孵化规模。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
(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1.健全创业服务组织。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进一步充实完善创业专家志愿团建设,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2.完善创业服务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全面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对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同时,通过集中指导、上门服务、电话跟踪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3.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积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四、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
落实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要通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开设就业援助热线、组织集中职业指导等措施,形成有效的就业援助体系;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的,按威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五、全面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要广泛发动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好准备;对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或创业门路;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就业竞争能力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企业职工参加在岗或转岗培训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就业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对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当地就业资金给予补贴。
六、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着力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库、岗位信息库、求职信息库建设,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各级困难职工帮扶机构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共享,为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要在每个镇(街道)、社区建设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并在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协理员。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工作规范,开展达标验收活动,并对经达标验收合格的基层平台给予一定的奖励,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全市、连接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目标考核
各级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培训和控制失业率等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的主要负责人是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真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严格考核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和创业宣传工作。电视台、电台、报纸要开辟专栏,重点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的典型经验,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民创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良好局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