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市慈善总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总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六)市慈善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金时,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募集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颁发证书;接受定项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救助的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项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合法途径变换为善款。
第六条 市慈善总会设立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为永久性基金,并逐届移交。使用时不得动用本金,只能支取其增值部分。
原始基金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市慈善总会每年从募集的善款(救灾款除外)中提取10%,充人原始基金,不断扩大原始基金规模。
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性质。
第八条 慈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私分,不得将募集到的慈善资金挪作他用。
第九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助老、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三)资助本市辖区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四)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五)实施救助项目所需管理费用。
市慈善总会当年总支出的3%可作救助项目管理费。救助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宣传,对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举行救助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之前,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编制下一年度的慈善资金使用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的救助项目,由市慈善总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使用年度预算外资金的救助项目,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拟订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拨付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募捐活动时,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提出预算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市慈善总会应当单独立项,独立核算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及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用于相关救助活动,并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不能用于捐赠人本身,也不能用于代替捐赠人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的事项。定项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并且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上或等值外币的,市慈善总会可设立定项冠名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慈善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对慈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的具体情况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