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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
威政发〔2009〕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改善民生力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进程,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一)应助尽助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坚持以人定钱,不以钱定人。(二)政府主导原则。救助所需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三)属地管理原则。困难救助的实施,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市区(包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
二、救助范围
本意见所称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外地来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20%之间的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上述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困难救助。
全市范围内,凡人均可耕地面积小于66平方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三、救助内容
(一)完善城乡低保配套救助制度。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制度。对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家庭,在已核定补助低保金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分类施保对象包括: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三无”对象;有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以上)且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其他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家庭。对上述家庭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已核定低保金补助金额的10%,随同低保金一同发放。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因病发生的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凡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2000元的,按全部自负医疗费的30%给予救助,但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同时,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可以凭定点医院诊断书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威海市城乡低保对象医前救助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最高救助额度。受助对象凭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医疗机构可凭费用明细清单和受助对象本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与批准的民政部门结算。各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批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时,应首先核销已批准的医前救助金。
提高教育救助水平。对普通高中(含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 和大学(含大专、高职)在校学生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5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000 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二)提高五保供养和老龄补贴标准。从2009年开始,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变。为全市50―80周岁的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元的保费标准,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对全市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继续按原渠道发放高龄补贴。
(三)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将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居住工程的“大盘子”,优先实施。从2009年开始,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修缮房屋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对遭受意外事故致使成员死亡、伤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10000 元;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10000―20000 元。因遭受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30000 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10000 元。同时具备上述情况的,不重复救助,按其中最高的标准给予救助。
(五)其他配套救助项目。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重点落实以下配套救助项目:(一)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免收1吨水费,免收供水、供电一户一表改造费,半价收取家庭燃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每户免收一部固定电话装机一次性费用;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免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居住面积(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按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城乡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免费乘坐市区内公交车;对城乡低保对象,免收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遗体火化费。(二)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凭相关证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五免、五减”优惠政策:即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注射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收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费、放射透视检查费各20%。住院时实行“五免、八减”优惠政策:即免收住院空调费、住院暖气费、血液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减收x 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 超检查费、血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各20%、药品费的10%。(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公立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免收保杂费;在公立学校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教育的,免收学费、课本费。对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初中在读学生,免收课本费。(四)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并免收职业介绍登记费;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单位优先录用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失业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资格证书费。实现灵活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收档案托管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件,减免相关费用。(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等事项的法律服务。
四、救助资金的保障、管理及救助审批程序
(一)加大救助资金保障力度。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救助经费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和城乡低保对象三项救助经费渠道的通知》(威政发〔2007〕50号)规定的渠道列支;城乡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资金,按照《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威发〔2004〕15号)规定的城乡低保资金渠道列支。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费和高龄补贴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其中,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荣成、文登、乳山三市所需资金由市和三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1:1的比例分担。市级(负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的救助)按30万元,荣成、文登、乳山三市按10万元的标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临时救助准备金,用于救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致贫家庭。其他部门、单位实施的减免政策和救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实施部门、单位自行解决。
(二)强化救助资金管理。每年10月份,各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年度实施救助的情况,测算出下年度救助资金需求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困难居民救助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困难居民救助金发放前,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居民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民政部门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困难居民救助档案,对困难居民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设立举报电话,坚决杜绝骗取、冒领救助金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救助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困难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初步审核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各市、区民政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要逐步推行困难居民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能,切实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工作做实、做好。
本意见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