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发〔2009〕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精神,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我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123元为基数,确定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要按照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与下线之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低于下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主要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4.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确定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3%。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人均实发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123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午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基准线。
(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资指导线制度全面落实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切实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等。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较大的企业,可适当调整生产方式,实行轮班作业,通过集体协商亦可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未及时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的企业,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各种评先选优活动时,要根据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工资指导线政策和有关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