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8〕5号和
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
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威政发〔2008〕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社会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
(三)统筹做好各类人员的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其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其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加大失业调控力度。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裁减人员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推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六)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6〕37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威政发〔2006〕3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登记失业后非本人原因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县级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兴办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方法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失业1年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失业不满1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只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中招用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计算。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档案托管并参加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只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补贴1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市(区)给予适当补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市(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效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动态管理,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十一)突出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要把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形成有效的“双零”家庭申报援助网络,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就业转失业人员除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就业并办理档案托管的,以及确实无劳动能力的外,凡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介绍职业的,取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四、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强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四)大力开展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市及各市(区)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五、加强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或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十八)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十九)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要加强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和工作机制,对正式聘用并有效开展工作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由所在县级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要进一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