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08〕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增强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责任感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基于对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化等综合研究,预测工程场地及周围未来地震危险性和影响,给出科学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工程场地影响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内容。认真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合理的工程场地和抗震设防要求,是提高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重要基础条件。汶川地震造成大量房屋坍塌,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等重要工程损毁严重,尽管地震震级高、强度大是主要原因,但与工程规划选址不科学、抗震设防不达标、建设质量不过关等也有直接关系,教训非常深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选址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一般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新建城市规划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三、切实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建设安全。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严格执法检查,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要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积极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单位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震防御工作良好氛围。
附件:《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一、交通项目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四)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五)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一)I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二)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三)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
(四)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一)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
(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四)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二)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三)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五)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