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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鲁政发〔2007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生猪生产大省,也是猪肉消费大省。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尽快恢复生猪生产,保持我省主要副食品合理的价格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尽快恢复生猪生产

    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尽快恢复生猪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健全生猪生产政策扶持保护体系,尽快扭转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紧张和价格上涨的局面,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按照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给予补贴,切实调动养殖业户和养殖场饲养母猪的积极性,保持稳定的能繁母猪种群,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6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要尽快研究出台具体补贴方案。各市要抓紧摸清本地母猪存养数量,落实好地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8月底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市场风险。县级以上政府承担保费的80%,养殖户()承担20%。对政府承担保费,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60%的比例予以补助。省金融办要会同山东保监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抓紧制定全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尽快开展保险业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加大宣传组织力度,鼓励养殖户()投保,努力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今后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建立生猪生产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切实降低生猪养殖风险。

    (三)加大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投入力度。加快推广生产性能高、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提高生猪良种覆盖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对重点原良种猪场、资源场、扩繁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选择30个生猪优势主产县,补助建设30个生猪人工授精站,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按照先干后补的方式,对建成达标的生猪人工授精站,省财政每个补助10万元。各市要制定具体措施,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鼓励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生猪养殖户()转变养殖方式,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提高防疫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年内改、扩建500个大中型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的道路、供排水、用电、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在申报和安排国家、省级沼气建设资金时,对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各地应通过挖潜存量土地方式解决养殖用地,尽量利用村内村外空闲土地、打谷场用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养殖用地,参照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五)加大对生猪生产的金融支持力度。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对生猪生产的贷款标准,降低贷款门槛,切实扩大对生猪养殖户()的贷款额度和规模。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殖户()“贷款难”的问题。省里根据全省生猪生产实际,确定1000个规模化养殖户(),由省农村信用社、省农业银行给予重点贷款扶持。

    (六)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各地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政策,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

    二、建立完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促进生猪安全生产

    (一)搞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中央、省和市县对疫苗经费按20%30%50%的比例分担。30个欠发达县应负担的疫苗购买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对储存、运输、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疫情监测。各级畜牧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定期开展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其他疫病的集中监测,重点加强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监测,加大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保证及时预警预报,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三)强化疫苗生产、质量和调拨管理。各级政府要在资金和技术上,加大对疫苗生产企业的扶持,扩大疫苗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满足防疫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各级畜牧部门要根据疫情动态,组织好疫苗的调拨,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并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努力降低疫病风险。

    三、加强猪肉市场调节和监管,确保市场稳定

    (一)建立地方猪肉储备制度。为保障2007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建立省、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省级猪肉储备,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尽快落实。各设区的市政府是地方猪肉储备的主体,要按照大中城市猪肉储备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标准,抓紧制定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研究切实可行的储备方式,落实储备资金,于9月中旬前足额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二)加大对屠宰企业支持力度。确定重点屠宰企业,对其技术改造、改善生产设备和检疫条件给予支持。此事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完善猪肉等生活必需品保供应急预案。加强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重点加强对生猪、猪肉价格的跟踪监测,科学分析和预测市场形势和价格走势。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猪肉等生活必需品保供应急措施,加强对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健全应急调运机制,确保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

    (四)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加强生猪收购市场管理,重点保证大型屠宰企业生产需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重点加强对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等单位肉品原料的质量监管,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清理整顿生猪生产、屠宰、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坚决取缔非法收费,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经营企业()的负担。

    (五)建立“绿色通道”。2008年春节前,省内收费公路对省内大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运送生猪、猪肉的车辆,优先放行,减征通行费,不实行计重收费,并降低一个车型收费,一类车不实行降低车型收费。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生活

    (一)加大补助力度。认真落实低保政策,在新增低保资金中统筹解决因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对低保人员生活造成的影响。各市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抓紧落实中央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补贴政策,用好中央补贴资金,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并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家庭困难学生实行新的资助政策。鼓励大中专院校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行定点供应。

    (二)建立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级物价部门要抓紧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准确反映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当价格普涨引发价格指数大幅上涨时,启动联动机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

    (三)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根据生猪、猪肉等“菜篮子”产品价格上涨情况,及时投放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家庭发放“菜篮子”价格补贴。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猪养殖大户,支持生猪调运和猪肉储备,加强市场吞吐调节,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住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等关键环节,抓紧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恢复生猪生产。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经贸、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卫生、统计、物价、金融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引导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创造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