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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六日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孙家瞳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7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