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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04〕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基本内容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即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在子女年满14周岁以前,每年通过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以财政专项资金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该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按原规定渠道兑现落实。未纳入统一发放范围的,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一)发放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只有1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14周岁。
(二)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发放对象,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费。发放的奖励费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资金来源、对象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金来源。奖励费资金由市、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承担20%,其余由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承担,均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对象确认。确认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确认条件及确认程序详见《威海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附件1)。每年11—12月份,从村级开始对当年的发放对象逐级进行资格确认、审核复查及确定上报工作。
3.发放办法。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委托中介机构发放和设立个人帐户的方式,通过建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每年1月20日前,市、市(区)和镇(街道办事处)承担的配套资金必须全部到位,并按规定统一集中拨入各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1月底前通过中介机构发放上年度的奖励费。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统一发放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发放标准,制定严格的确认程序,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发放,落实到人。通过建立财政资金专户和个人帐户、委托中介机构发放的形式,将奖励费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费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引导和鼓励农民少生快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计生、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的中介机构要建立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和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政策严格公平,确保奖励费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统一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档案的建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执行政策的透明度,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张榜公布奖励政策、统一发放对象和奖励费发放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2.《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责任追究制度》
3.《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资金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3日
附件1
威海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为认真做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工作,确保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只有1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2年9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前为《独生子女证》,以下统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14周岁。
(二)农村居民的确认
农村居民是指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且常住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的居民、2004年10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农转非的对象以及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不列为统一发放对象。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本,无户口本或户口本丢失的,要提供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三)独生子女父母的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指只有1个子女,或者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只生育(合法收养)1个子女,以及第一个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不在确认对象之列。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认
申请人需持有该证件。证件丢失的,由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原始发放登记档案予以补发;无原始发放登记档案的,按本人新申请处理,予以核发。
(五)独生子女出生日期的确认
独生子女出生日期以户口本为准;如未落户,可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记载的子女出生日期为准。
(六)发放时限的确认
奖励费每年均从发放年度的1月计发(当年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证件签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发),子女年满14周岁的次月停发。
发放对象本人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二、确认程序
确认统一发放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威海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见附表1)一式3份,并提交本人户口本、公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
每年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的确认范围。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发放对象名单(表样见附表2),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公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于12月1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存档,并建立信息档案。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和所有证件原件返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全部发放名单和《申请表》上报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公布
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发放对象进行审批,予以最终确认。经审批确认后,将发放对象名单印发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放对象名单和设立的举报箱、举报电话。次年1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发放对象名单报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区)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的中介机构,并建立和完善信息档案。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威海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要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对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执行过程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有关计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各级奖励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中介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资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八、对冒领奖励资金的个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统一发放的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费,并上缴“奖励资金专户”。
附件3
威海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农村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的父母。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威海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发放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承担的比例和规定时间,将资金以转移支付形式拨付各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将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按规定时间拨入“奖励资金专户”。
第八条 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承担的比例和规定时间,将承担的奖励资金上缴所属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区)财政部门转入“奖励资金专户”。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奖励资金拨付委托发放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奖励资金发放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发放的办法。各市(区)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与委托发放机构签定委托服务协议,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每年发放1次,每年1月底前发放上年度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为每个人建立个人帐户,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委托发放机构发放完资金后,要在发放明细表上签章,及时报送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委托发放机构签章的发放明细表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对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各级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用奖励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以奖励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第十八条 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委托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