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04-00031 发布单位: 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04-0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4:31
点击次数: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03年,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为我市地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和地名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并增加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根据《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联合公安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了房地产企业和市民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该稿。

二、文件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共分“城市地名的范畴”、“城市地名的专名”、“ 城市地名的通名”、“ 城市地名的综合管理”、“命名、更名程序”、“ 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命名、更名的行文”等七个部分,对地名采词和申报审批作出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地名的专名要遵循“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要突出威海的特点,能够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理特征。

1、新建城区的城市地名,一般不再使用全国的名山大川、行政区划和城市名称作专名。城区内已有的此类名称,应视具体情况予以保留或逐步更名。

2、街道名称一般应使用具有当地特色的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名称或词语作专名;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区一般应使用吉祥嘉言作专名;属旧村改造的居民住宅区一般应沿用原村名作专名。

3、地名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外国语词音译命名的,其汉语译音应采用含义健康,语义明确,符合汉语语法规定和语言习惯的语词。禁止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作专名。

4、街道名称采用一线一名的原则。较长的街道,可用同一专名按方位分段命名。按方位分段命名的街道名称,方位词应放在专名与通名之间。其它使用对称方位词命名的街道名称,方位词应放在专名之前。不符合此规定的已有名称,应逐步调整。

5、命名应名位相当。凡以城区内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作专名的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应在其名称所指的地域范围内。

6、建筑物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不得使用贬损其它建筑物名称的词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词语;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的,应先征得该人民政府同意。

7、不得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的名称作专名,不得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商标、商号名称作专名。

8、以企事业单位或商标等名称作专名,属于地名的有偿使用行为,应按《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二)地名的通名的使用需划分层次,且含义要明确、简练,与所指地理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

1、新建城区的街道名称通名一般分为路、街两级。除老城区外,一般不再以巷为通名命名街道。其中,支路一般以街为通名,次干道一般以路为通名,主干道一般亦以路为通名,有的可以大道作通名。

已单独命名的居民住宅区,其内部道路一般不再另行命名。

2、具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没有街巷(不包括居民区内的通道)分割、施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可根据规模大小(建筑面积或居住户数)、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等不同情况,分别以小区、园、苑、花园、山庄等为通名命名。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小区,可根据情况分为几部分,分别以园、苑、里等为通名命名。

统一命名的居民住宅区,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户数一般应在300户以上,并有一定绿地和人工景观。其中,以花园、山庄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一般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在多条道路之间形成的居民住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命名。

3、大型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一般应与建筑风格、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相适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大厦、大楼为通名命名。

4、市区中用于集会和休闲娱乐的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可以广场为通名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公共活动场地,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三)民政、公安、建委、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共同做好城市地名管理工作。

1、城市地名的命名应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及时与规划等相关部门联系,获取最新规划资料。在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规划部门应提出相关道路的初步命名意见,与民政部门协商一致后,作为该规划的一部分进行实施。

2、建设部门在制订、下达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设计划时,应将项目的有关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命名或更名的意见。

3、公安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居民住宅区编制楼号、门牌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民政部门核准名称的批复,并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标准设置街、路、楼、门等地名标牌。

4、民政部门在受理街道和市政设施等命名、更名事项后,应提出初步命名、更名意见,在与有关部门书面协商后(有关部门应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按《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必要时,可由民政部门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者在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布,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再行决定。居民住宅区名称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批。

(四)对命名、更名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1、申请单位到民政部门进行咨询。

2、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3、申请单位呈报申报材料。

4、起草批文,提出意见。一般情况下,从材料收到之日起,由市民政局批复的名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市政府批复的名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5、按行文程序印发公文。

(五)对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作了相关规定

1、申请命名、更名的请示。主要内容是:该地理实体的概况,包括街道的位置、起止点、长宽、修建时间、特点等,居民小区的位置、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纳居民户数、建筑时间、特点与主要配套设施等,其它市政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特点等;同时,要说明命名、更名理由,拟废止名称和拟命名名称的汉语拼音、含义、来历等。

2、标明该地理实体位置、区域范围、内部规划的图纸。

3、市区规划区域内的街道和市政设施,由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并申报;市区范围内建制镇驻地的街道,由各区(含两个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申报;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申报。

(六)对命名、更名的行文作了相关规定

1、居民住宅区名称,以市民政局批复的形式行文,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2、一般街道和其它市政设施名称,视不同情况,或以市民政局批复的形式行文,同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或以市民政局向各区(包括开发区)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发通知的形式行文,同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或以市民政局向市政府直接报告的形式行文,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3、主次干道、跨区街道和较大的市政设施名称,以市民政局的名义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4、新命名、更名或注销的名称,不定期地在报刊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