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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範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係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勳;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南韓的和平統一而奮鬥。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佈命令和周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量總司令,擁有廣泛的製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製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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