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 2002年 12月 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 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二、限制類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心不遲於 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 2004年 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 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佣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 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誌;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 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 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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