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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有信访事项,应向哪些机关提出?
1、企业职工劳动争议、基本生活保障,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医疗保险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2、毕业生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定等,向人事局提出;
3、村级政权建设,救灾赈灾,边界纠纷,以及优抚等,向民政局提出;
4、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城市规划,供水排污,市政管理等,向建委提出;
5、房地产交易,拆迁改造,向房管局提出;
6、党员、党政干部违纪,向纪委、监察局反映;
7、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渎职犯罪,向检察院举报;
8、老党员、老干部待遇,党组织建设等,向组织部提出;
9、企业"三乱",企业改制和内部管理等,向经贸委提出;
10、中小学生收费、学校管理方面的问题,向教育局提出;
11、农民负担和农村"三乱"问题,向农业局提出;
12、宗教、民族方面的问题,向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提出;
13、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法律咨询,向司法局提出;
14、交通肇事,经济诈骗,以及其它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向公安局提出。 二、信访人有哪些权利?
1、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信访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四、信访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信访人采取书信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人在上访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1、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2、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3、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4、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5、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6、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怎么办?
1、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2、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
3、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4、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七、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民事判决时,应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八、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诉,被法院驳回该找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申诉无理被通知驳回后,申诉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诉人不再处理。第4、5、6条规定: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查处理。第13条规定:对于确属无理取闹的申诉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服判息诉。对不接受教育,纠缠不走的,可以收容遣送回原地。经多次收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整理材料,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而提出申诉的,属于无理取闹,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九、对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服该找谁?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调解活动违法,不服调解书内容的,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向做出生效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十、法院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该找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393条规定:审判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因此,法院在审判中有违法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向该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纠正法院的违法行为,保障其合法的刑事诉讼权利。
十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后不履行生效判决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败诉后,拒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不服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该找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三、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该找谁?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伤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伤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伤员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十四、对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该找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对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房屋的决定不服该找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因此,被拆迁人可在接到政府作出限期拆迁的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因此,购房主在所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保修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此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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