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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举措
《威海市优化投资环境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财政扶持
1.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2年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追加注册资本金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注册资本金形成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第1年和第2年由财政等额扶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由财政减半扶持企业。
2.国内客商来我市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下列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前2年由财政等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1)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
(2)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办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项目;
(3)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建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以及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娱乐设施的项目(除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5)投资兴办的外向型企业,年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
3.新创办的高新
(二)土地使用
1.新办的产业项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可按规定的低限标准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
2.新办的产业项目用地,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上缴标准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其中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国家认定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项目用地,其中省政府返还的部分,先由同级财政代缴。
3.允许村、镇企业将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厂房租赁给新创办的企业使用。
4.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外商、国内客商联合办厂或发展高效农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将农民的承包地租回,再租赁给外商、国内客商开发高效农业项目。
(三)减免收费
1.对企业实行收费登记簿制度,凡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须在收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物价、财政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
2.省以上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市以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政府重新审查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收取。
3.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新创办的企业,免收市级以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为有偿服务。
(四)减少审批
1.对市级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凡是没有规章以上依据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市政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条件、依据、程序、时限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凡未经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审批。
2.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项目,有法定时限的,在法定时限内缩短一半。没有法定时限的,除有鉴定、检测、论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3日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随到随办。
(五)强化服务
1.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各社会服务单位一律实行服务承诺制。投资者申办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承诺回执,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办结。超过承诺时限没有答复或办理的,视为自动生效或失诺。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承诺单位负责,并追究承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一个审批事项涉及部门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由一个科室统一受理,并负责该事项在本部门、单位的内部运转。对申办事项需作出说明和解释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办人。开发区及土地、建设等审批业务较多的部门设立受理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
3.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我市投资申请的审批事项,可由各级投资服务中心统一代理承办,一张支票结算,一次送达批件。
4.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积极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档案托管、岗前培训、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代理服务。
5.企业有权自己办理申请审批业务或自主选择代理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理服务。
(六)生活保障
1.各级公安机关建立民警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密集地区和外商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外管警务区,实行24小时巡逻,保障外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在外商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外商合法设立的住所以及外商下榻的涉外宾馆饭店,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进行例行检查。
3.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常住人员返回签证审批环节,并将涉外宾馆审批、外商设立办事处、办公场地及住所的审批改为核准登记。
4.外商因商务需要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给予签发1-5年的长期居留证,并在居留证有效期内签发6-12个月的多次往返签证。
5.建立外商就医绿卡制度,外商持卡就医,优先诊疗。各涉外医院设立外商接待室,外商就医时,派专人引导并陪同到有关科室就诊。
6.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员工子女就近安排学校上学,并享受市民待遇。
(七)特事特办政策
对来我市投资数额较大及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政策随项目走",其政策将比其他项目更加优惠。
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等额扶持企业。之后3年,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扶持。新创办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经认定后,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等额扶持企业。之后5年,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扶持。
.一律实行服务承诺制。投资者申办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承诺回执,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办结。超过承诺时限没有答复或办理的,视为自动生效或失诺。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承诺单位负责,并追究承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一个审批事项涉及部门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由一个科室统一受理,并负责该事项在本部门、单位的内部运转。对申办事项需作出说明和解释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办人。开发区及土地、建设等审批业务较多的部门设立受理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
3.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我市投资申请的审批事项,可由各级投资服务中心统一代理承办,一张支票结算,一次送达批件。
4.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积极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档案托管、岗前培训、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代理服务。
5.企业有权自己办理申请审批业务或自主选择代理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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