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3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活动的主体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人可慈善”。慈善活动的方式包括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即通常所讲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提供服务,按照慈善法规定,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